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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传统宪法概念反思超越
论文摘要:传统宪法概念存在三大局限性:历史的局限性、抽象对象的局限性、定位上的局限性。基于对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之反思与超越,可将宪法界定为客观秩序和观念秩序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主权社会的基本规范。
一、传统宪法概念综述
纵观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学者们对宪法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以宪法调整对象来定义宪法,这种界定方法主要突出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二是以宪法的功能与作用为视角来定义宪法。这种方法主要突出宪法的两重功能——授予权力、限制权力,它是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物。l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认为,美国宪法是保卫自由的重要手段,它既规范了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也规范了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它的目标是约束国家权力。三是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视角定义宪法。这种定义突出了宪法的两个主要要素:“具有成文法典形式,具有特定的修改程序。”它首先着重强调必须有贯以“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以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其次是有严格的修改程序,以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修改程度。从这两个主要的形式要素来体现宪法的根本性,而不是从宪法的调整对象来体现其根本性。四是以宪法在整个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为视角定义宪法。这种界定直接突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属性。这种定义着重指出,宪法制定者将宪法确定为治理人类政治组织群体的一种根本大法。宪法文献指出并阐明一国政体所赖以建市的原则。因此美国学者施华兹说:“宪法是包括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的国家根本法”。是以宪法的政治性、阶级性为视角定义宪法,这种定义从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出发,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是统治阶级的政治在法律上的最高反映。“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宪法的。
综上所述,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宪法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界定,它们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宪法的某一特性.对于我们认识与研究宪法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的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着历史的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以适应宪法原理。就在这个过程中,宪政实践首先对宪法的概念提出了疑问,然后宪法学理论也开始对此予以探讨,并涌现出大量与之相关的成果。
二、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之反思
(一)历史局限性之反思
从宪法学说史的角度看,宪法概念的争议首先始于对国家与宪法关系的不同认识。传统宪法慨念都有着相同的学说史背景: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只是宪法史上的幼年时期。那时的宪法,在形式上不明确、不定型,在内容上不完备、不系统,甚至还没有宪法的名称,还没有从一般法律中独立出来。然而,这种粗鄙的宪法却与近代资产阶级宪法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近代宪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不仅必须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其前提,以资产阶级为其助产婆,而且是对自古以来已有宪法成果的批判继承,与古代宪法存在某种法的连续性。所以,传统宪法概念是从近现代宪法史中提炼出来的。
哈耶克认为:“抽象性”是所有早在其表现为有意识的思想或为人们用语言加以表述之前就决定着人之行动的过程所具有的一种特性。当某种类型(atype)的情势使一个人倾向于(disposition)做出某种特定模式(pattern)的回应的时候,那种称之为抽象的关系就已然存在了。这就是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基本观点。反映在制度建设方面就是:我们只能使制度依附于社会从而使修改制度的需要易于觉察,使变化尽可能符合需要。要保证这种灵活性,就要使政治组织附着于社会的现实条件与需要,从而使政治组织不因其自我的价值或自我的力量而确立,而因其与社会之一致而确立。它们的存在不是因为它们是绝对正确的,而是因为它们实际上是与社会相适应的。这样的一种制度观念反映在宪法之中就是:决定人的“权利”的是一个国家的历史,而不是那些神圣的理念和精美的宣言。没有传统的支持,一部成文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宪法传统的存在才是宪法的基石。
综上所述,割裂历史的联系,认为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从而忽视了“法律就像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之论断。而这一论断的正当性又是建立在社会物质的连续性之上的。
(二)抽象对象的局限性之反思
这里所说的“抽象对象”是指概念所赖以存在的现象的总和。概念的任务就在于对所有抽象对象进行概括,而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就在于它的抽象对象仅仅是成文宪法,从而忽视了现实宪法、观念宪法的存在。
在哲学的发展史中,人们已经意识到了“常识的、科学的和哲学的三层次的概念框架,为人们提供了三种不同性质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正是在这三种不同性质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中,世界得到了不同层次的描述和解释”。“世界图景是关于经验世界的图景,而不是幻想的或玄想的图景。”这就说明了“世界图景”的物质性,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谓‘思维方式’,通常是指人们用以把握、描述和解释世界的概念框架的组合方式和运作方式。”它是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逻辑体系,具有工具论的意义,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之中。“所谓‘价值规范’,就是对人们的价值取向、价值认同、价值选择、价值评价和价值践履等的规范。”这种规范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行为的。总之,它对人的心灵或行为具有规范性。“人们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依存的”,具有不可割裂的联系。
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也应该具有上述的哲学背景。那么,我们对宪法内涵的界定毫无疑问也应遵循上述的哲学规律,宪法首先是一种现象,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自身的客观实在性。因此宪法现象构成了宪法学中的“世界图景”。它是一种事实判断,不具有任何主观意志性,我们把这种世界图景称之为现实宪法,它存在于客观世界之中。与之相对应,还存在主观世界,从哲学上看,它就是一个“思维方式”的问题。由于“思维方式”的存在,我们才可以把握、描述、理解和解释“世界图景”,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一种应然的概念。故人们对宪法现象的判断就形成了一种应然的宪法,我们称之为观念宪法(模范宪法),是指现实宪法的发展前景,代表了未来应该出现的宪法。人类在对社会现象进行思考的过程之中,形成了自己的主观世界,但人天生有一种改造世界的能动性,总要把主观世界进行外化。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形成一个“价值规范”。就宪法这个学科而言,这种外化的结果便是成文宪法的出现,它是观念宪法对现实宪法加工的结果,是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一种价值规范。当人们把这种成文宪法予以实施之时,它必将对现实宪法产生冲击。
传统的宪法概念只以成文宪法为抽象对象,而不顾现实宪法、观念宪法的存在,更忽视了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具有抽象对象的局限性。
(三)定位上的局限性之反思
传统的宪法概念都是以法律体系为定义系统,这样,宪法就逃不脱实在法的宿命,从而仅仅在实在法的视野下来界定宪法。正如上文所说,现实宪法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现象不是实在法。观念宪法是一种思维观念,也不是实在法。如果站在实在法的角度来定义宪法,必将不能揭示其真实内涵。到目前为止,对于这一问题的追问已有所触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是政治学的分支,还是法学的分支,抑或二者的交叉学科?第二,马克思认为:“宪法——法律的准绳”。我们不妨一问:“法律的准绳”是法吗?第三,由于现代宪法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任务,以反对“特权”为基本价值目标,它属于根本法的性质,因此,不能简单地划归为“公法”与“私法”的范围。按照这一趋势,宪法一公法说即将破产,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就是宪法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吗?这三个方面都是对“宪法是法”这一观念的挑战,也印证了传统的宪法概念在其定位上的局限性。
三、超越传统宪法概念
(一)方法论
通过对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分析,对其补救的方法只能是对症下药。首先,要打破历史的界限,从历史的长河中来挖掘宪法的内涵。其次,从哲学的高度(世界图景、思维方式、价值规范)来考察宪法概念的层次(现实宪法、观念宪法、成文宪法),并且要从历史的角度来探讨它们各自的产生。再次,要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不要仅仅局限在“法”这个层次上来考察其内涵。最后,分析三个层次宪法的同一性,抽象出宪法的内涵。
(二)三个层次的宪法
现实宪法。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使用“宪法”一词,他说:“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可见,他认为宪法就是关于城邦的组织,它仅仅是一种实然的秩序而已,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他考察了158个古希腊城邦政体,认为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宪法。判断一个政体或宪法的好坏,主要看其能否选择有才能的人为公共利益进行治理。亚里士多德的宪法概念具有几个特征:第一,它以政体为前提,可以看成主权。反之,不是任何组织都存在宪法。第二,它是一种基本组织秩序,具有客观实在性。这两个特性都符合现实宪法的内涵。故现实宪法就是主权范围内的社会基本组织秩序。进而言之,现实宪法产生于国家出现之时。观念宪法。人本能的具有“思维方式”,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发达程度不同而已。这种“思维方式”最终还要形成某种价值倾向,只要有现象,人们就会思索。因此,观念宪法与现实宪法是同时产生的。它在法律的发展史中,主要表现为自然法中的高级法观念:“不同类型的人立法旨在贯彻更高一级的法,特别是通过具体限定所达致的自然法。”这种具有更高权威来源的正义观超出了一切有关政治秩序的严格意义上的政治争论。近代宪法价值的确立主要得益于自然法的高级法观念,由此观念宪法可以定义为人们对主权范围内的基本秩序的要求。
成文宪法。英国的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而近代宪法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当推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成文宪法是从近代产生的,接下来我们面临着两个问题:第一,观念宪法与成文宪法的关系。人民制定的宪法是理性和正义的集中体现,是自然法的体现,自然法是超验正义的高级法,宪法是它的转化形态,高级法向实在法的转化赋予宪法以至上性第二,为什么在中世纪之前不存在成文宪法呢?一般认为,成文宪法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高级法的观念,多元社会结构的长期存在,基于多元社会结构基础上的商品经济能够独立存在并且不断成长。首先,在中世纪以前,这三个条件不能同时具备。其次,当时的社会关系简单,没有必要对法律部门进行分门别类来形成一个法律系统,即使有关于社会基本构架的规定,也会分散在各种法律之中,因而不能形成系统的成文宪法。再次,人们法律技术的欠缺,也会影响成文宪法的出现。成文宪法可以定义为在具有主权的社会内以现实宪法为基础,以观念宪法为媒介,而制定出来的反映这一社会基本秩序的法律文件。
(三)超越传统宪法的概念
我们对宪法分层进行认识,并不能从整体上认识宪法。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在分层的基础上,找出各个层次的同一性,对宪法从整体上加以把握。从上文的论证中可以看出:第一,三个不同层次的宪法关注的都是一个主权社会的基本秩序,只不过要么是客观存在的,要么是主观思维的结果,要么是二者相互作用的结果,它们的同一性在于基本社会秩序。第二,三个不同层次的宪法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因此对宪法的界定要从动态的角度进行。第三,现实宪法是核心,其他两个层次都以它为基础。第四,法是一种秩序规范,但不是唯一的秩序规范。在宪法动态的运动中,注人了人的主观价值。这样宪法不可避免地包括道德规范等规范。这些规范也是一种秩序规范,故对宪法的界定要突破“法”这个系统,而从秩序这个系统进行。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宪法界定为客观秩序和观念秩序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主权社会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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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古老的民族,所以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其中涵盖着丰富的设计元素,而这些传统文化的精华是东方文化的宝贵财富,它题材广泛、内涵丰富、形式多样、流传久远,是其他艺术形式难以替代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在现代设计中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 本文首先对巴楚传统造型艺术的特征及巴楚艺术文化进行了分析与简述,从而引出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在现代设计中应用的重要性的探讨,并从四个方面谈到了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在现代设计中的实际应用,以期将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进行升华性的研究,在现代设计中进行再创造,引出新的文化内涵,让传统文化在现代设计中发扬光大。
从新石器时代开始,随着材料工艺、科技的不断变迁,以及与外来文化的交流融合,中国已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造型艺术体系,在这个艺术体系当中又涌现了一个新的研究话题――“巴楚传统造型艺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设计的风格也越来越多元化,而一般的设计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个性需求了,所以我们选择从巴楚传统造型艺术进行深入研究,挖掘其中更加传统的,有内涵的艺术元素,将新鲜的血液注入现代设计当中,让传统文化能够与时俱进、能结合实际应用将其传承和再创造。
1 巴楚文化简述
研究表明,巴楚文化地域性很强,它是以长江三峡为其活动中心,主要分布于川、陕、鄂、湘、黔五省交界区域的历史文化。巴楚文化的母体是巴文化和楚文化的结合,其物质文化存留不多,但其精神文化和民族特性却长久地保存下来了。
巴楚传统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巴楚传统文化的形成有很多特殊的、社会的、历史的原因,著名考古学家谭维四先生总结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民族融合的结果,然后是文化交流的结晶,其次是国家间频繁往复的征战和结盟的结果,最后还有生态环境和和自然地理条件的因素。在各地域中,巴楚保留了较为完整的本地域生活习惯、宗教信仰、建筑风格、民族服饰等,形成了独特的文化艺术,因而受到世界广泛关注。
2 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及其特征
造型艺术就是塑造艺术形象,它可以是立体化的塑造,也可是平面化的塑造。所以当巴楚文化的元素融入造型艺术当中,又是另一种的独特的风格。
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重要的一部分,如青铜器之虎钮?T于,其形象给人一种猛虎勃发而不可侵的威武气势,其特征是运用夸张的手法将虎的头部的比例明显加大,突出了虎的脸部那种栩栩如生、勇猛的表情,意在表现巴楚人民百战不殆。
漆器也是巴楚传统造型艺术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传统代表有虎座立凤木雕,造型是华丽而壮美的,在制作工艺上,用塑,雕,刻等技艺手法将虎的憨厚,凤的俊逸表现的淋漓尽致。
同时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在色彩的表现形式上也显得十分独特,艳丽的色彩对比十分强烈,给人一种强有力的视觉感受展现了勇往直前的民族胸怀。如虎座凤架鼓和虎头镇墓兽,它们是巴楚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漆器造型艺术作品,它们的主要颜色是红色和黑色,红色艳丽,黑色深沉,互相衬托,相互渲染,形成宏伟大气、神秘瑰丽的风格。
1 现代设计需要新鲜内容和民族特色
在现代设计中,我们可以在其中融入巴楚传统造型艺术的图案,巴楚传统图案装饰极具传统、古朴之美,是完全可以与现代设计嫁接的。巴楚传统图案中明亮的色彩、丰富的造型以及生动的意蕴,可以使现代设计的表现形式丰富而新颖。同时也可以使设计富有民族性,将传统生活的气息融入设计当中,碰撞出新的艺术火花,而这正是人们所喜闻乐见的创新设计。
巴楚传统造型艺术的寓意丰富深刻,文化内涵也是十分深远的,而且它还是中国传统艺术中的重要部分,它展现出来的艺术风格,体现了巴楚先民的对当时所处地的认识和理解,这也是他们内心最真的情感表达。在现在的设计中,对于传统元素的运用也是比较广泛的,标志设计尤多,可以发现巴楚艺术是现代设计不可缺少的内容。
2 巴楚文化艺术需要保护、传承和发扬光大
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发展至今,是巴楚先民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的财富,它具有生命力和延展力,它并没有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而是作为一种优秀载体存在;它是一种民族精神,有值得文脉传承下去并发扬沿用的价值,所以我们必须将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在漫漫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过程中传承下去,并且发扬光大。而将巴楚传统艺术引入现代设计之中,正是现在快速发展巴楚艺术的一个良好的突破口、一种另辟蹊径的好办法。不仅可以将巴楚文化艺术中所包含的民族气质和精神展现在世人眼前,还能触发更多更好的巴楚文化艺术的再创造。
3 现代设计与巴楚文化艺术的融合
巴楚传统造型艺术与现代的融合,是一种双赢的效果。不仅是对巴楚传统造型艺术的一种保护和发扬,更是换了一种方式将巴楚传统造型不适合现代的一部分转化过来,使其与时俱进,得以延续。对现代设计来说,面对设计个性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我们从民族传统文化的角度去看,可以开辟一条新的视觉道路,这同样是一种创新,可以给设计提供更广泛的思考源泉。
民族的繁荣昌盛离不开文化艺术的兼容并蓄,而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在现代设计中的应用,恰恰是紧贴人们崇尚美好的审美习惯和追求的,这就容易产生民族情结和引人思考。
面对传统文化的传承问题,所有设计的从业者使出浑身解数,期望从传统造型中找到一条适合设计的发展道路,所以我们必须不断尝试将巴楚传统造型艺术运用到实际设计当中去,并且通过分析运用几种不同形式的方法进行实质性的突破。
1 直接应用
通过分析得出,我们可以不改变造型的原有形态,将巴楚造型艺术元素直接灵活运用到现代设计中,这不仅延续了巴楚文化,将其精髓进行了不断的发扬和传承,同样也使整个设计富有美感,更能让人体会其蕴含的深刻寓意。在中国三峡博物馆的外观设计中,博物馆的两边外墙各有一幅巨大的浮雕,而浮雕的取材就是远古巴人的造型艺术符号:包括白虎图腾、三峡鱼、朱雀鸟等,它们寓意深刻,象征着巴楚先民与长江同呼吸共命运的坚强不屈的精神意志。它们是在生活中孕育出来的韵味悠长的传统造型艺术形象,是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中的虎座凤架鼓的造型可以转化成图案纹样,直接运用到壁画,彩绘等部位,它也可转化为设计的符号化图案,直接运用到书籍装帧封面设计中――《巴楚文化源流》,此书以虎座凤架鼓的造型为主要元素设计,用虎座凤架鼓所代象征的民族精神,说明此书的内容――巴楚文化的源流,其过程是不畏艰险的,意义非凡。我们同样也可以看到白虎图腾元素的直接运用――《巴楚文化》,其图案元素象征着巴楚的传统文明,使整本书带有浓浓的民族气息,传达着坚强不屈的民族精神。
代表巴楚先民精湛的刺绣丝织工艺品――一凤斗二龙一虎,其所绘图案纹样精美巧妙到了极点:图案中每一个单元以凤,龙,虎三种元素组合而成,构成方式采用连续纹样,可以上下左右无限延伸。凤,龙,虎形象饱满丰富,盘绕纠缠,头尾相趋。在现代室内外设计当中常常需要用有民族特色设计独到的屏风、窗棂或浮雕来装修、装饰,而像这种造型图案纹样正好可以为现代设计所参考和使用。
2 融合创作
把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通过各种设计手法进行变化加工灵活运用到现代设计中,使得设计栩栩如生,视觉感新颖独特。如巴楚第一奇洞的大门设计,是将虎座凤架鼓的元素通过点线面的重叠和形状的重复进行改造,在采用单纯黑、黄、红、金、白色的颜色后,在将主次颜色通过黑、白、灰变化其明度或纯度,做出等级色组成的画面,使形象具有审美感染力和表现力,形成画面效果所具有的秩序感、节奏感,最终达到赏心悦目的效果。
在设计时我们还可以进行设计的打散重构,如 “福”字的设计,提炼出巴楚文化中凤形象的头和“福”字的右部进行重构,从而产生新的美感。这一设计想法将巴楚文化元素通过设计的手法很好的运用到了字体的设计中,当然在字体设计中还可以采用重复、渐变、放射、对比、统一等手法来将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体现在设计中,使得不同的方法可以给人不同的美感。就如运用二方连续的手法进行花样的重复,将彩瓶上的花纹平铺在设计画面中,最后设计出来可以运用到实际中当作餐布、壁纸等,使画面的效果十分的有韵律感。
3 推陈出新
受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的细节、结构、颜色等启发,我们完全可以进行再创作,展现出不一样的设计。如作品一凤斗二龙一虎,我们通过细节分析,它的图案形式两个特点,一是利用单位纹样的横竖参错布局,排列成具有联结穿插效果的四方连续图案,二是它是以曲线造型为主,线条流畅,具有曲线美。由此我们可以通过其细节进行图形设计的再创造,我们可以将一凤斗二龙一虎减化,夸张,变形,最后想象成巴楚妇女的头发,然后根据四方连续的方法,以一个点为中心,这些曲线就以中心进行发射,最后创造的图形可译为,巴楚文化是从一个原点开始发展的,经过曲折的发展过程和巴楚妇女的繁衍努力,巴楚文化最终被人们给传承了下来。
从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虎座立凤的结构来看,它抛弃了对自然物象的忠实摹写,取不同物象的局部结构,我们可以通过综合、变形、夸张等艺术处理来进行现代装置艺术的设计。打散重构是此类现代设计常用的手法,就是把初始图形依次各个拆分,然后采用重叠、交错、反复、反向、倒换等方式再创造出一种别具一格的、崭新的形象。例如为了表现出凤对空间的占有和展翅欲飞感觉,可以将打散的多杈鹿角分插于其背上,新的凤的形象诞生了。我们还可以运用这一手法将图形设计进行另一种方式的再创造,如可以将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中凤的造型自然的形态分解成一些各式各样的碎片,然后抽象成几何纹样,将人的手掌的剪影,穿插到凤的翅膀的部位,使用巴楚青铜器的造型轮廓,将凤装在这个轮廓里,其意思可以表达为:手掌象征着行动,凤代表着人类,青铜器轮廓代表人生的种种困难和死角,要想找到突破口,必须通过行动才可以, “不飞则已,一飞冲天”。
4 相得益彰
在将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大量运用到现代各种设计的实践中,我们不仅要深深体味到这些民族“图腾”承载着很多象征的含义,这些本身就是巴楚先民从生活中创造出的大众最熟悉、最亲切,最贴近生活的文化因素。我们还要进行大胆的创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抽象化、符号化,然后通过联想和想象,进行推陈出新,革故鼎新的再创造,不仅可以使这些巴楚传统造型元素既不失去传统文化的古味,又有现代的特色。
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与现代设计是相辅相成、互相衬托的,在现代设计作品中离不开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的身影,而这些造型元素本身就包含了许多美学上的原理,这些基本的原理不仅可以将这些规律运用到以后的设计作品之中去,促进设计在不断的创新中更好地发展,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将巴楚传统造型艺术元素进行升华性的研究,将传统文化发扬光大。
注:本文系“2015年度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巴楚艺术发展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新媒体语境下对巴楚传统造型艺术的调查及再创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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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韩国在战后一直接受西方文明的影响,女性意识和女性主义在韩国有了长足发展,这方面的内容已在电影中有相当的表现。总的来说,今日韩国正在反思男尊女卑的道德传统,韩国电影已经渗透着对女性地位、女性角色、女性气质及两性关系的思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韩国电影对“男尊女卑”道德传统的反思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韩流”席卷亚洲,韩国电影一马当先,并成功为韩国文化走向世界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伴随着韩国电影唯美的画面、细腻的描述,以“男权思想”为中心的传统理念已然发生了变化,女性主义已悄悄地崛起,可以看到,在众多韩国电影中,越来越注重对女性权益、女性在家庭伦理及社会经济中地位的刻画与思考,并且在有意无意地强调着女性的独立生活和自主选择的权利,这一切都预示着韩国“男尊女卑”的道德传统悄然地发生了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文化的不断影响,韩国女性全新的社会形象已愈见清晰,女性要求自尊和独立的呼声愈见增大,随着女性意识的觉醒,女性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男尊女卑”的社会基础已经被颠覆,“男女平等”将代替“男权主义”成为新的道德标准。
韩国传统道德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女性就是生育的工具,在家相夫教子、侍奉公婆就是一生最好的归宿。除了贵族女子外,其他女性不允许参与社会活动,而贵族女子的社会活动也都是为了家族和丈夫而进行的,并且在形式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如需要坐屋轿、罗元包头等,甚至都没有受教育的资格。传统的父系社会认为,女子是要出嫁的,不需要受教育,甚至不需要有名字,在家从父,出嫁从夫,一生都没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更谈不上追求幸福的权利。贵族中的家族联盟,平民式的金钱交易,都从男性角度出发,完全不考虑女性的感受及要求,女性就如同牲口一般,被买卖、打骂甚至杀害却没有任何反抗的余地。而现代,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西方文化传入韩国,西方女权主义思想在韩国掀起巨大的思想风潮,人们开始对社会中女性的地位进行反思,韩国女性意识开始觉醒。尤其是在电影文化中,女性的电影创作作品越来越多,题材越来越丰富,思想也越来越深入,这表明韩国女性意识觉醒后,女人的地位和尊严在不断地得到肯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
由女星李知恩主演、方银振特别出演、金基德导演的《雏妓》就是韩国电影对“男尊女卑”传统道德反思的一个典型。电影中,方银振成功地刻画了一个被社会所抛弃的女孩在社会现实中挣扎生存的故事。之所以称她为女孩,是因为她虽夜晚为生活所迫,做着为大众所不齿的、被鄙夷的、肮脏的妓女工作,但是在白天,她却活得像个正常的女孩子,甚至比正常的女孩子还要幸福。她喜欢小动物,热爱生活,对于生活中任何的点滴都百般珍惜,将街边的小乌龟放入大海,穿着简单的花格子裙,漫步于街边,不施粉黛地坐在海边,轻轻地拿起画笔,一双清澈的眸子停驻在海天相接之处,似乎在思考,又像是在憧憬……面对着这样的镜头,我们又怎能以妓女的身份去看待她?受到了那么多不人道的待遇后,她依然能笑对生活,让自己活得单纯、快乐,仿佛已拥有了所有美好的一切。当她淡淡地说,“如果有人召妓,请叫我”,仿佛她不是在从事着一个肮脏下流的职业,而是在做一件正常的、无可厚非的事情,如此简单的话语,却令我们如此的心酸。影片中,女主角在这个男权至上的社会中,以其单薄的身躯,默默地对抗着“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女主角的淡然和纯真,让人们感受到了她的坚毅。无论社会怎样的不公,她都坚守着自己的选择,坚持着自己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影片最后,她以其独特的人格魅力感染了房东的女儿,控诉了这个社会的传统思想。女人的生存并不卑贱,任何社会的枷锁都不能让她们低头,或许她们没有奋起反抗的能力,但是也能以自己的方式守住自己的尊严,追求自己想要过的日子。这说明女性独立、自尊的意识已经觉醒。
方银振在为女性的独立塑造着一个个银幕形象的同时,她还有另一个身份,就是导演,她执导的《回家的路》是一部非常优秀的韩国剧情片。影片中讲述的是一位平凡的韩国主妇第一次出国,被法兰奥机场工作人员误会藏毒而被抓进监狱,其丈夫排除万难,解救妻子的故事。从表面上看,这又是一部男权主义的电影,而实际上,它却引起了对女性权利和精神力量的关注。电影完全颠覆了“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展现了女人坚韧的一面,女人不是无用的生物,她们有面向世界的权利和自由,在遇到困难与挫折时展现出的坚毅甚至可以让男人汗颜。
(一)女性形象的重新定义,预示着“男尊女卑”一去不复返
韩国传统道德对女人的定义是:柔顺、卑贱。在过去的文学作品中,通常都以男性力量和智慧为题材,不断地展示着男权主义的社会必然性。然而经济的发展,让处于迷失状态的女性逐渐清醒,并开始为自己的自由和幸福努力,她们不仅拥有独立的经济与社会地位,更积极争取着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主导权。影片《两个女人》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代表,影片展现的是一个妻子面对出轨丈夫的同时与小三斗智斗勇的故事。妻子在得知丈夫出轨后,并没有选择沉默和逃避,也没有第一时间去担心婚姻和生活,而是以一个冷静的第三者的身份去思考三人的感情及生活关系。
在与小三的接触中,她也有过愤怒和心伤,但是在最后,面对那个突如其来的小生命,女主人公却仍旧心存善念,只是经过这一切后,再也不能接受后悔回家的丈夫。这看似是一场阴谋,实际上只是在阐述一个女人在面对婚姻问题时态度的转变:没有被动地受欺,而是主动地出击,直面自己的情感生活,不被社会和传统道德所束缚,并为自己的人生负责。电影一改女性自卑、退缩、一味妥协的形象,将女主角塑造成知性、智慧、刚毅果断又不乏善良的新形象,主动选择生活、追求幸福、勇敢说“不”,这就体现出韩国女性在努力挣脱传统的枷锁,与“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作抗争,并希望改变现状,成就新型女性形象。
而众所周知,《我的野蛮女友》是第一部直面“男尊女卑”思想,并对其进行正面抗击的电影作品,在韩国社会上造成了不小的轰动。全智贤的演绎充分体现出了现代女性独立、刚强的一面,当她以保护者的姿态站到男主角面前并直面敌人的时候,就彻底颠覆了女性柔弱、顺从的形象,让男人们看到了女人的强势,也将女人们内心的反抗欲望激发了出来。而在影片《我的老婆是大佬》中,女主人公就是以领袖的姿态出现在男人队伍当中,她站到队伍的最前沿,身先士卒地带领团队打倒敌人并取得胜利。那种掌握全局、睥睨世界的气势,完全点燃了女人内心的火苗,让韩国女性彻底醒悟,与此同时,也让韩国男性对于传统的男女关系有了新的定义。
(二)女人的综合体,天使与魔鬼的两级极端
传统电影中以男人为主题,“好”的女人就是那些在家默默付出、相夫教子、无怨无悔,对丈夫任何要求都低头遵从,甚至在被羞辱和被遗弃时也要感恩的女人;而那些具有反抗意识、懂得追求幸福、抗击伦常的女人就是“坏”女人,在影片中往往以悲惨的囚禁和死亡为结局,这是一种变相的对男权主义权威的捍卫。
电影《妻子结婚了》中女主人公美丽知性、活泼可爱,使男主人公坠入爱河,不能自拔,她是男主人公心中理想的女性。但画面一转,描写的并不是女主人公顺从地与男主人公结合并白头到老,她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与要求,思想开放,并不满足于一生只爱一个人,并且要求拥有自由恋爱的权利。而这种思想在男人心中却是难以接受的,于是男主妄图以婚姻来改变和束缚女主,经过男主和女主不停地磨合,两人最终的确走进了婚姻的殿堂,不过是以女主获得恋爱自由权利为前提的。而后,女主也确实在不断追求爱情,与再次相爱的男人也结婚了。
或许我们并不赞同女主对爱情及婚姻的态度,也并不认为女主重婚的方式合理,但不得不说,女主对爱情不懈追求甚至离经叛道的做法,让女性看到了幸福的希望。她不就是最好的天使与魔鬼的综合体么?美丽的天使与邪恶的魔鬼,既让你产生深深的爱恋,又让你尝尽她率性自我、离经叛道的苦楚。但从理性的角度看,女主人公有独立的生活能力与思考模式,没有屈从于婚姻的束缚,让男权思想无从立足,从根本上否定了“男尊女卑”的道德枷锁,成功地建立了女性的尊严与价值。
(三)女性的自我认知
女性意识的觉醒,不能仅仅依靠反抗与抨击社会,更重要的是对自我的认知。在传统认知中,女性是柔弱的,是禁不起任何风浪与打击的,所以只能躲在男人的保护伞下。而大多数的女人也这样认为,但是我们忽略了一点,就是“母性”。母性的伟大,可以让生活出现奇迹。电影《婚纱》就是一部以母爱为主题的电影,电影真实地再现了母爱的伟大,感人至深,催人泪下。
这个影片是以丧偶的妈妈带着几岁的女儿独自生活为背景,描述了单身母亲带着女儿艰辛生活的场景。电影之所以取名为“婚纱”,就是因为母亲在得知自己生病,将不久于人世后,担心女儿今后的生活,所以要为她制作一件最美的婚纱,以此来寄托自己对女儿永远的爱和祝福。影片最后也没有出现生命的奇迹,病魔还是残忍地带走了妈妈,但是母爱却带来了生活的奇迹,女孩不再孤僻,有了朋友,懂得了爱与付出,这也是妈妈用生命给女儿留下的最好的礼物。母性是女人的天性,无论社会怎样变化,道德如何发展,都不能掩盖女人母性的光辉,这是女人最美好、最伟大的价值,也是男权社会无法磨灭的价值。
(一)没有独立的经济支持,就没有完整的人权
韩国历史上主要以男权主义为主导,认为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庸,甚至女人只是男人统治生活中的调剂品和生育工具。这主要因为封建制度下的韩国女性无法外出工作,不能为生活提供经济支持,所以才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劣势。
电影《医生》中,女主人公年轻、性感、活泼,是一个非常有青春气息的女孩,然而她的丈夫虽是一个功成名就的整容医生,但已到不惑之年,除了金钱和更好的生活条件外,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无法满足女主的需求。女主一方面无法放弃如此优越的物质条件,一方面却渴望着爱情的滋润和强壮的身体来填补生活的空虚。在这种矛盾的生活中,女主恋上了一个健身教练,并与其发生关系。被男主人公发现后,便引出了一系列惨绝人寰的命案。这就充分说明,只有经济独立的女人才能真正地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才有可能拥有完整的人权,否则,不是在压抑中痛苦着,就是在生活中被抛弃。
(二)拥有独立的人格,美丽为自己绽放
韩国的整容技术之发达,为世界所闻名。众所周知,韩国女性大多数都接受过整容手术,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她们希望通过美丽的容颜,得到更好的待遇,进而找到更好的归宿。换句话说,女人的美丽依然因男人而存在,集体的整容,互相的比拼,似乎又走进了男权社会的怪圈。按照男人的审美及要求,将自己改造得更加美丽与优秀,却只是为了男人,这样的做法真的对吗?笔者认为,拥有独立的人格,用自身的努力亲手创造自己想要的生活,内外兼修,充分绽放自己的光彩才能拥有真正的爱情和幸福。
对于一个以儒家思想为主导,阶级和等级观念已深入骨髓的国家来说,韩国的女权主义发展是极其困难的。但可喜的是,在韩国电影中,已经出现了对女性地位和价值的反思,这也是女性意识觉醒的曙光。电影中女主人公的各种挣扎,甚至离经叛道的行为,都在不断地彰显着女性对“男尊女卑”传统思想的控诉和反抗,随着对女性地位、女性角色及女性价值的深入研究,韩国电影会在韩国女性追求“男女平等”的过程中作出更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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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把 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 作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提出来后,党的十五大报告又明确指出,要 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家庭道德建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的家庭道德建设,是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但目前我国在家庭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着夫妻关系的不平等、老年人的赡养权得不到保障、儿女的成长权受到忽视等问题。文章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家庭;道德建设;问题;措施
中华文明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形成了包括平等、善良、尊老爱幼等一系列的传统美德,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敬养双亲、兄弟和睦、夫妻恩爱、邻里互助、教子严明、养教并重、勤俭持家等。家庭道德建设也主要体现在爱情、亲情、友情等方面,它对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维持家庭和谐及整个社会的和谐,是离不开的家庭伦理道德保证的。因此,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不仅对创建和睦幸福家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一)不平等的夫妻关系
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致使夫妻关系的不平等。在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中,所建立的一系列极不平等的男尊女卑的道德规范体系。它所强调的是,妻子要对丈夫顺从和尽各种义务,极少谈到妻子的权利。一些下岗女性或着收入低的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低下,经济上主要依靠丈夫,也会导致夫妻关系的不平等。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家庭与社会地位有所上升,但是还是有很多的男性或女性,仍旧尊崇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这种固执的传统家庭理念,与现如今家庭夫妻双方地位的变化,是与之相矛盾的。而这势必会导致双方冲突,甚至带来婚姻危机。
(二)赡养老年人得不到保障
赡养老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身为子女应尽的道德责任。但是,由于传统的孝道观念渐渐被遗弃,家庭成员间的亲情,也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慢慢淡忘。把老年人当作累赘,甚至抛弃、虐待老人的现象屡见不止。而一些老年人也深感自己地位的失落,感觉到亲情的冷漠,也使老人倍感凄凉,晚年孤寂。这样就致使一些老年人贫病交迫,居无定所,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子女对老人缺乏应有的照顾,更多的是缺乏精神赡养。他们想说的话没处说,遇到高兴的事或者不愉快的事,也没有人分享或分担。这样就容易出现抑郁症,由于情绪的持续低落,最终可能会导致一些悲剧发生。
(三)忽视了子女的成长教育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与未来,他们的成长教育应受到高度重视。但是,在很多家庭中,子女辍学现象很常见,尤其是在偏远农村。绝大多数的家庭只是因为眼前暂时的经济利益,就迫使子女打工或着是干其它一些杂活。他们健康成长、享受教育的权利就这样被剥夺。抚养教育子女,让他们健康成长是每一个家长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但是还是有许多家庭,他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为了达到自己的主观目的,无视子女的兴趣爱好,只是重视他们的主观愿望,这样无形之中就给孩子造成了心里压力和负担,甚至有些孩子因此而遭遇虐待,给孩子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度严重的后果。
(一)对于传统的夫妻道德我们要保持“扬弃”的精神,既要发扬中国传统夫妻道德中相互尊重的精神,又必须抛弃男尊女卑、无视女性地位的观念
主观情感和客观义务共同制约婚姻生活。此时,不仅需要彼此爱慕情感的言语表达,更需要自愿履行、承担相应义务的行动表达。要维系家庭的关系,必须要处理好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应该互敬互爱,彼此忠诚。夫妻双方要保持成熟的心态,否则就会出现夫妻无法配合默契的情况,导致夫妻关系发生冲突。因此,夫妻平等、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责任与信任,是作为夫妻双方必须要做到的。只有这样,才能共同承担好对家庭、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更好的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
(二)我们应该尊敬父母、赡养老人,要关爱老人
古语云:“羊有跪乳之情,鸦有反哺之义,人岂能无情无义?”赡养不单是指物质方面的,还要在他们年迈体弱多病时,在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包含着精神层面的内容。无论是物质方面,还是精神方面都缺一不可。不仅要照顾老人生活起居,还要让他们生活有乐趣。要常和老人对话、沟通、安慰、情感交流。其实老人到了晚年,最怕的不是吃不饱、穿不暖,而是没有人听他们说话,他们也渴望被理解和关注,所以,做子女的要与自己的父母经常沟通交流,让他们感觉到亲情的温暖。总之,为了老人可以安享晚年,做什么都是晚辈应尽的责任。
(三)家长是子女人生的第一位老师,要先明确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身为家长更不能为了自己的梦想,而将孩子当作实现工具
家长和子女在家庭中是具有平等地位的关系,是一种朋友关系更胜于辈分的关系。应该尊重孩子的人格、权利以及心理的需要。在对子女的教育中,父母的道德、威信的体现,对整个家庭的和谐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子女能更好的健康成长,父母一定要以身作则。另外,家长还必须正确认识孩子不同于他人的个性特点,他们在不同年龄阶段具有不同的心理特点,伴随年龄增长,各方面也会发生改化。只有采取合理的教育方式,家庭教育才能得到实效,子女才能得到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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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力资源,是指能够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劳动者的能力,人力的最基本方面包括体力和智力,如果从现实的应用形态来看,则包括体质、智力、知识和技能四个方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概括地说,它是为了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通过一整套科学有效的方法,对企业全体人员进行的管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传统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率的提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目前传统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管理模式呆板单一的现象,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率能帮助挖掘内部人才潜力,提升企业竞争力。本文通过探讨传统企业管理模式的欠缺提出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
【关键词】传统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效率提升。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企业已经开始充分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可以说,在当前的形式下,哪个企业拥有大量的人才,就拥有了巨大的潜力。对于人才的管理也是目前企业需要发展的重要部分之一,一个企业是否强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否做到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如果能将企业员工的潜力发展,做到人尽其才,企业的未来不可限量。因此,人力资源的管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个,做好人力资源管理,相当于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本文就如何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进行探讨。
1 、管理模式单一呆板。
相对于现代企业来说,传统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其中重要一点就是传统管理方法过于单一,基本上都是下级按照上级命令办事,这种缺乏变通的管理模式效率低下,而且一旦发生意外情况会因为无法及时根据情况做出有效应对造成企业的瘫痪,对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除此之外,由于管理模式太过单一,企业员工潜力的不到开发,员工只是简单的执行上级命令,缺少企业认同感,无法做到人尽其才,企业缺少活力与发展的动力,这样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能慢慢被淘汰。
2、传统管理系统太过封闭。
传统企业管理模式另外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封闭性极强,不同部门之间联系很少,基本上只有相关的部门才会有一些业务上的联系,员工的任免全部由上一级领导部门决定,存在严重脱离实际的现象。相比之下,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则更加开放,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更加多样化,这对于企业内部凝聚力的提升和企业文化的建立有着巨大好处。同时,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也保证了信息的准确传达,出现特殊情况时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
3 、传统管理方法无法挖掘本质。
传统企业重视整体上的整齐有序,过于强调规范性,而且对于企业内部员工的能力有所限制,这种管理模式千篇一律,缺乏创新,不能够很好地满足现代社会对于多元化管理方法的要求,因此传统企业应该改变管理模式,侧重于员工潜力的开发,提升办事效率,关注实质性内容,提升企业竞争力。
1、用长远眼光培养内部员工。
如今的企业发展强调以人为本,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企业也要做到重视内部人才的挖掘和培养,提升企业员工素质,以长远眼光对待企业员工的培养问题。塑造有胸怀、有魄力的企业文化,提升员工对于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关心员工生活状况,及时给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让企业内部更加具有凝聚力。需要注意的是,单纯靠引进外部人才不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长远方法,人才的磨合融入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而且还会浪费一定的企业资源。在选择员工时企业应该全面考虑,选择最适合企业发展风格的人才。
2 、建立明确的奖罚体系。
一个企业要想获得长久发展,必须灵活运用奖罚手段。对于表现出色,认真工作,为企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员工应该给与薪酬上的奖励,这种方法可以提升企业员工的积极性,让企业内部人才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对于一些表现懒散,工作消极的员工应该进行警告,必要时可以采取罚款等措施,只有明确奖罚体系,才能保证内部员工的公平性,提升内部员工积极性,同时处理妨碍企业发展,消极工作的人员,对于企业的发展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完善都有着重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很多企业都会存在一些"走后门"现象,一些员工凭借各种关系进入企业,在企业中不认真工作,消极应付,对于这种情况应该严肃处理,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威信,内部员工看不到公平性,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极大的危害。
3 、建立员工良好的发展平台。
一是加强文化建设。由于某些员工以追求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导致这部分员工不能更好地融入企业文化,当企业的文化理念与员工自身的价值观不符合时,员工跳槽就成为常态。因此,必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制定明确的企业发展目标,使员工能够充分明白企业的发展方向,同时企业的考核和监督公开、公平和公正,这样才能留得住人才,管得住员工。
二是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公正的竞争环境可以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率,良好的竞争环境可以起到很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因此,在企业内部,可以推行竞争上岗度,做到岗位和员工的双向选择,提高员工的竞争意识,同时引进企业外部人才,加强企业员工之间的竞争,充分挖掘企业员工的潜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三是建立岗位风险机制。岗位风险制是指以能者居上为主要原则,以员工的工作效益、工作业绩作为员工岗位晋升及奖励的主要核指标。因此,企业经营者也必须通过建立相应的岗位风险制,将员工的命运与企业的兴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岗位风险制的建立,能给予企业员工足够的吸引力,激励职工强化自我约束,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长远发展竭尽全力。
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对于提升员工归属感认同感,提升企业竞争力有着巨大作用。只有建立科学有效、公平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案才能保证企业内部的合理有序运行,完善人力资源的管理体系有着重要的经济效益,需要每一个企业的探索和深入研究。
[1] 邹增宜 浅谈传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率的提高 企业技术开发第 31 卷第 25 期。
[2] 胡君辰,郑绍濂。 人力资源开发管理[ M ] .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 苏燕 .从人力资源管理看思想政治工作创新[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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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应该建立在服务器级的机器上而且机器应该放在合适的环境中,作为服务器的机器应当具备适当的可靠性。服务和服务所依赖的机器应该受到监控,一旦发生故障就发出警报或产生故障记录清单。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谈计算机网络中服务的概念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摘要: 由系统管理员管理的结构化计算机环境和只有一台或几台孤立计算机组成的计算机环境的主要区别是服务。针对计算机网络中的服务概念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服务。
论文正文:
浅谈计算机网络中服务的概念
由系统管理员管理的结构化计算机环境和只有一台或几台孤立计算机组成的计算机环境的主要区别是服务。这种只有几台孤立计算机的典型环境是家庭和那些很小的非技术性的办公室,而典型的结构化计算机环境则是由技术人员操作大量的计算机,通过共享方便的通信、优化的资源等服务来互相联结在一起。当一台家用电脑通过互联网或通过ISP 连接到因特网上, 他就是使用了ISP 或其他人提供的服务才进入网络的。
提供一个服务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把硬件和软件累加在一起,它包括了服务的可靠性、服务的标准化、以及对服务的监控、维护、技术支持等。只有在这几个方面都符合要求的服务才是真正的服务。
创建一个稳定、可靠的服务是一个系统管理员的重要工作。在进行这项工作时系统管理员必须考虑许多基本要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设计和开发的各个阶段都要考虑到用户的需求。要和用户进行交流, 去发现用户对服务的要求和预期,然后把其它的要求如管理要求等列一个清单,这样的清单只能让系统管理员团队的人看到。
服务应该建立在服务器级的机器上而且机器应该放在合适的环境中,作为服务器的机器应当具备适当的可靠性。服务和服务所依赖的机器应该受到监控,一旦发生故障就发出警报或产生故障记录清单。
作为服务一部分的机器和软件应当依赖那些建立在相同或更高标准上的主机和软件,一个服务的可靠性和它所依赖的服务链中最薄弱环节的可靠性是相当的。一个服务不应该无故的去依赖那些不是服务一部分的主机。一旦服务建好并完成了测试, 就要逐渐转到用户的角度来进行进一步的测试和调试。
1.1 用户的要求。
建立一个新服务应该从用户的要求开始,用户才是你建立服务的根本原因。如果建立的服务不合乎用户的需要,那就是在浪费精力。
搜集用户的需求应该包括下面这些内容:他们想怎样使用这些新服务、需要哪些功能、喜欢哪些功能、这些服务对他们有多重要,以及对于这些服务他们需要什么级别的可用性和技术支持。如果可能的话,让用户试用一下服务的试用版本。不要让用户使用那些很麻烦或是不成功的系统和项目。尽量计算出使用这个服务的用户群有多大以及他们需要和希望获得什么样的性能,这样才能正确的计算。
1.2 操作上的要求。
对于系统管理员来说, 新服务的有些要求不是用户直接可见的。比如系统管理员要考虑到新服务的管理界面、是否可以与已有的服务协同操作,以及新服务是否能与核心服务如认证服务和目录服务等集成到一起。
从用户期望的可靠性水平以及系统管理员们对系统将来要求的可靠性的预期,系统管理员们就能建立一个用户期望的功能列表,其内容包括群集、从属设备、备份服务器或具有高可用性的硬件和操作系统。
1.3 开放的体系结构。
有时销售商使用私有协议就是为了和别的销售商达成明确的许可协议,但是会在一个销售商使用的新版本和另一个销售商使用的兼容版本之间存在明显的延迟,两个销售商所用的版本之间也会有中断,而且没有提供两个产品之间的接口。这种情况对于那些依靠它们的接口同时使用两种产品的人来说,简直是一场恶梦。
一个好的解决方法就是选择基于开放标准的协议,让双方都能选择自己的软件。这就把用户端应用程序的选择同服务器平台的选择过程分离了,用户自由的选择最符合自己需要、偏好甚至是平台的软件,系统管理员们也可以独立地选择基于他们的可靠性、规模可设定性和可管理性需要的服务器解决方案。系统管理员们可以在一些相互竞争的服务器产品中进行选择,而不必被囿于那些适合某些用户端应用程序的服务器软件和平台。
在许多情况下, 如果软件销售商支持多硬件平台,系统管理员们甚至可以独立地选择服务器硬件和软件。
我们把这叫做用户选择和服务器选择分离的能力。开放协议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场所,并激起销售商之间的竞争,这最终会使我们受益。
开放协议和文件格式是相当稳定的, 不会经常改动(即使改动也是向上兼容的),而且还有广泛的支持,能给你最大的产品自主选择性和最大的机会获得可靠的、兼容性好的产品。
建立一个服务除了要求可靠、可监测、易维护支持,以及要符合所有的我们基本要求和用户的要求外,还要考虑到一些特别的事情。如果可能的话,应该让每个服务使用专门的机器,这么作可以让服务更容易得到支持和维护,也能减少忘记一些服务器机器上的小的服务的机会。在一些大公司,使用专门的机器是一条基本原则, 而在小公司,由于成本问题,一般达不到这个要求。
还有一个观念就是在建立服务时要以让服务完全冗余为目标。有些重要的服务不管在多大的公司都要求完全冗余。由于公司的规模还会增长,所有你要让所有的服务都完全冗余为目标。
2.1 使用专门的机器。
理想的情况,服务应该建立在专门的机器上。
大网站应该有能力根据服务的要求来调整到这个结构,而小网站却很难做到。每个服务都有专门的机器会使服务更可靠,当发生可靠性问题是也容易调试,发生故障的范围更小,以及容易升级和进行容量计划。
从小公司成长起来的大网站一般有一个集中管理的机器作为所有重要服务的核心,这台机器提供名字服务、认证服务、打印服务、邮件服务等等。最后,由于负荷的增长,机器不得不分开,把服务扩展到别的服务器上去。常常是在这之前,系统管理员们已经得到了资金,可以买更多的管理用的机器,但是觉得太麻烦,因为有这么多的服务依赖这机器,把它们都分开太难了。当把服务从一台机器上分开时,IP 地址的依赖最难处理了, 有些服务如名字服务的IP 地址都在用户那里都已经记得很牢固了,还有一些IP 地址被安全系统如路由器、防火墙等使用。
把一个中心主机分解到许多不同的主机上是非常困难的,建立起来的时间越长,上面的服务越多,就越难分解。使用基于服务的名字会有所帮助,但是必须整个公司都使用标准化的、统一的、始终如一的名字。
2.2 充分的冗余。
充分的冗余是指有一个或一系列复制好的服务器, 能在发生故障的时候接管主要的故障设备。冗余系统应该可以作为备份服务器连续的运行,当主服务器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连上线,或者只要少量的人工干预, 就能接管提供服务的故障系统。
你选择的这类冗余是依赖于服务的。有些服务如网页服务器和计算区域,可以让自己很好的在克隆好的机器上运行。别的服务比如大数据库就不行,它们要求连接更牢固的崩溃恢复系统。你正在使用的用来提供服务的软件或许会告诉你,冗余是以一种有效的、被动的、从服务器的形式存在的,只有在主服务器发生故障并发出请求时,冗余系统才会响应。不管什么情况,冗余机制必须要确保数据同步并保持数据的完整。
如果冗余服务器连续的和主服务器同步运行,那么冗余服务器就可以用来分担正在正常运行的负荷并能提高性能。如果你使用这种方法,一定要注意不要让负荷超出性能不能接受的临界点,以防止某个服务器出现故障。在到达临界点之前要为现存系统增加更多的并行服务器。
冗余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容易升级。可以进行滚动升级。每次有一台主机被断开、升级、测试然后重新开始服务。单一主机的故障不会停止整个服务,虽然可能会影响性能。如果你真的搞杂了一个升级那就关掉电源等你冷静下来再去修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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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制宪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近代以来的宪法历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宪法保障析论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宪法保障析论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也明确了党在政治体制改革探索中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等诸多方面,需要依靠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方可实现。同时,也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宪法的保障。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以法治体系的建立为基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故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第5条。自此,依法治国上升为宪法规范,具有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依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保证国家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宪法中的依法治国理念从多个方面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并推进国家治理在规范化道路上行进,其中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上。
“任何称为民主的国家都承认,国家权力来自该社会成员,即由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权力赋予国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用法律确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使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据此,可以得出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1]在限制国家权力方面,“宪法既起着授权作用,也就包括限制权力的作用在内了。”[2]34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67条则对立法权的行使进行了细化。宪法以及依据宪法制定的立法法中对立法权的设定和规范,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在司法和执法方面,鉴于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在治理过程中,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与社会的各项事务,最重要的是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对此宪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对作为国家审判、检察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设置和职能作了规定。这些都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行政执法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的肯綮所在。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是包括宪法在内的大量的行政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也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中对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都做了规定。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都是依法行政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制度规定。
“维护和扩大公民权利,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最重要的任务。”[2]129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我国宪法不但在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还在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里,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权理念入宪对于国家治理意义重大。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具有很大程度的关联性。“国家治理”区别于以前经常提到的国家管理,国家治理的主体更为多元,所以国家治理具有更强的公共性。我国公民的权利,尤其是一些基本政治权利都属于人权范畴,只有通过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才能真正有效实现这些权利。
将人权保障理念引入宪法会促进国家治理的治理主体和对象更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参与各项治理活动,并会让治理的内容更为清晰。从而更好地在国家治理进程中,消除不同阶层的隔阂与分歧,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国家治理必须秉持公共理性,人权的公平正义性是保持治理公共理性的基础。保障人权是现代治理理念的核心和最终追求的价值。“以人权作为社会政治原则,也就意味着采取以法律设立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来建立社会政治秩序并促进其有序与和谐。这种治国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在承认和保护个体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设立、配置和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谋求社会的有序发展。”
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制度是治国理政的基本规则,是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发挥效能的基础性架构和根本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制度体系。国家治理靠的是法律和秩序,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尊严,就是维持国家范围内各种利益的总体平衡,这是国家治理的最低要求。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说明了“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4]同时,也确立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作为其它法律立法的依据和最高法律规范的地位。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然会有相当多的制度创新,而这些创新中有些可能和旧有的法律制度相抵触,或是偏离社会发展的应有轨道。这两方面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建设带来危害。有关旧制度对创新的抵触,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于法律修改和废除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便可以改废旧法,从而将有益国家治理的创新内容确立为法律制度。宪法及其下位法能通过各类预防和救济规定来解决探索过程中出现中的这类问题,确保国家治理的正确方向。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需要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唯此,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的所有行为才会具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法律依据。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国家制度建设的巨大成就,反映了中国民主政治的成就。这一体系将分散化、非系统、无体系、缺制度的传统治理模式改变为具有制度化、体系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特征的治国理政的总体系,并作为治理指南对国家各方面事务进行具体规制。可以说,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纲领,领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建设法治中国作为核心内容,摒弃了以前运动式、会议式的治理方式,用完整的体系将国家治国理政的方略纳入法治轨道上推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高度的自觉性和强大的创新力,在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五位一体的治理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推进,是保证中国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5]这些治理领域所构筑的“五位一体”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中,宪法从本源角度为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治理道路做了导向性注解,确保了法治中国建设正确的航道,从而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经济层面,宪法第6条到13条确认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表明国家在治理过程中,善用权力保障经济体制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规定表明,我们的生活资料分配原则是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合理的分配。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宪法确认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度、自然资源及公共财产的国家保障制度、国家调控下的市场配置制度。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产生影响,宪法对于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恰是保证这种转变处于一种理性的进路,使其在轨道上运行。宪法对于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分配制度的规定,能确保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避免因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全球经济萧条导致部分制度失灵而出现的国家治理失败的风险,为了经济的长期繁荣打下稳定的基础。
在政治建设层面,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了中国社会的阶级基础及领导力量,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阶级构成,也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导力量。全球化时代,改革开放条件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外部错误思潮难免涌进,出现腐蚀和企图瓦解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的萌芽。宪法通过确立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的重要地位,确立国家治理体系的方向。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国体和政体的政治属性和政权的阶级属性,表明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权力来源和组织形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国家权力属性特点。
在文化建设方面,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应该看到,多年来我国缺乏对宪法文化权利的理论研究,一定程度上导致立法对文化权利的忽视。公民所应享有的文化权利在宪法文本中应当被视为一种法定权利,但是由于宪法文本的缺陷,保障机制及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文化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还无法完全实现。但是宪法的宏观规定是充分保障公民科学研究和文化活动等学术自由的根本原则,有利于文化事业发展,是促进文化体制建设的根基。
在社会建设方面,作为我国具有最高效力位阶的规范体系,现行宪法对社会建设提供一定的指引,保障社会建设平稳有序地进行。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他法律所调整的则只是一般社会关系。我国现行宪法对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社会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尚未规定的社会权利还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它们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宪法上的社会权具有特别的价值,它是普通的社会法上的社会权的立法依据、审查依据和解释依据。这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更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界影响的不断加深,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出全球化、整体化的特点,并演变为生态危机。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自然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将生态保护纳入宪法秩序的范围内。《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为了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国家先后制定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
为禁止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违反水资源法规,非法猎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违反森林法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6]《宪法》第26条也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些规定体现了生态保护在宪法中的地位,也为国家治理中的生态治理定下了基调。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注国家治理各项事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成为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显著特点。宪法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理念、制度和方向的保障,以此积极实现对国家的全面治理、科学治理和有效治理。这种保障的意义从静态角度而言,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营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动态方面,宪法为国家治理的细则化规定提供了空间弹性,使得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各项具体工作可以稳中求新,达到阶段性的最优状态。
从宏观角度而言,宪法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高屋建瓴且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使得国家治理有规可循、有据可依。从微观角度而言,依据宪法制定的各类下位法,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为国家治理的具体措施提供了细节保障。因此,通过宪法的保障必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裨益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当然,现行宪法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或许有失细致,但是毕竟为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最为重要的是,这些规定直接体现了相关事务在宪法中的地位,为国家治理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宪法如何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体系的开放性与适用性,从而与国家发展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如何更好地发展和完善宪法规范,使其最大程度地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正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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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杜威是美国著名哲学家、教育家,实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之一,功能心理学的先驱,美国进步主义教育运动的代表。19世纪流行的是殖民时期沿袭下来的旧教育,再加上19世纪后期从德国传入的赫尔巴特教学方法逐渐刻板化,使得当时的学校陈陈相因,缺乏生气。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1859--1952)是当时传统教育的改造者,是新教育的拓荒者,他提倡从儿童的天性出发,促进儿童的个性发展。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浅谈杜威教育思想中的“经验”概念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浅谈杜威教育思想中的“经验”概念全文如下:
摘要:“经验”一词是杜威教育思想中的关键词,杜威理解的经验概念与传统哲学中的经验概念截然不同,他不仅重新定义了经验的内涵,拓宽了经验的外延,而且强调了经验中人的主动性。因此杜威教育理论中的“经验”具有连续性和交互性的特征,这也是杜威提出教育即经验改造思想的前提。
关键词:杜威;经验;连续性;交互性;经验改造
20世纪初,伟大的实用主义哲学家和教育家杜威以其独特的“经验”概念批判了传统的经院式教育,确立了独特的经验自然主义思想,成为现代西方教育史上颇具影响力的人物之一。因此,把握杜威的“经验”概念,是我们理解其整个教育思想和哲学的关键。
杜威的经验概念既不同于古代的经验,也不同于现代的经验。传统经验论,如柏拉图把经验等同于“习以为常”的、“过去”的、“偶然”的、“尝试”性的、“保存”性的,从而贬低它;爱尔维修的感觉主义基础上的“教育万能”和“直观教学”,是把经验局限在人的主观、被动感受。无论“贬低”经验还是“抬高”经验,都把经验与真知识对立起来。杜威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经验’中缺乏科学或理性,所以难以使它保持最好的状态”。[1] 而只要经验与知识、理性的对立以科学实验与反省思维的方法介入其间,问题就得到了克服。所以杜威在《经验与自然》一书中这样写道:经验是“有机体与环境的互动过程,就是人和环境打交道的自然的社会的过程。并且经验包括两层意思:从主动的方面看,经验是尝试;从被动的方面看,经验是经受”。[2] 在这需指出,经验的这两个阶段缺一不可,互相补充,如果把主动行为与被动经受这两个阶段分离,就等于消灭了经验的主要意义。“并且,在经验的这两个阶段中,不仅包括人们做些什么和遭遇些什么,他们追求些什么,爱些什么,相信和坚持些什么,而且也包括人们是怎样活动和怎样受到反响的,他们怎样操作和遭遇,他们怎样渴望和享受,以及他们观看、信仰和想象的方式——简言之,能经验的过程”。[3] 这个过程在它自身里面含有结合和组织的原理,是一个运用感性和理性的智慧过程。
“在外延上,经验包括了时间上人类古往今来的一切文明成果,空间上, 包括了人类生活所需的感官、心智,及其得以延伸的手段和工具,所触及的范围内的一切事物,集中表现为各种具体科学领域的细化分化、交叉综合”[4]。从另外一种浅显的角度说,经验不再是人们一般认为的直接经验,而是集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为一体。首先,杜威提出的新的经验概念不仅仅是一种认识,它还含有理性的因素,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伴随着行为或行动的理性认识和实践行动,除此之外,经验还涵盖着人们经历某事时的喜怒哀乐、酸甜苦辣等情感的、意志的非理性因素。其次,杜威将其“经验思想”运用于教育中,提出了“教育即经验改造”、“从做中学”等教育思想,在这些思想中,杜威指出,理性不再是经验以外的东西,而是包含于经验之内,正是思维和理性使得经验得到持续不断地改造,所以学生在学校里学的不仅仅是知识,而是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各种因素,这样学生“经验的改造”是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促进学生健康、全面的发展。
杜威的经验思想否定了传统意义上老师拿着教材向学生灌输知识的这样一种场景。他提倡:老师应以指导者代替权威者的角色,要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兴趣,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学生经验和知识的组织,从而使经验的改造和学生的成长更有成效的连接起来,促进学生持续性地发展。杜威这里的经验概念不仅指人的被动方面或主观感受,还包括了人的主动性。人在经验的过程中,不仅受着环境的塑造,还存在着对环境的主动的改造。因此,杜威对经验的改造不仅克服了传统经验缺乏科学的狭隘性,解放了经验,也克服了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的分离,使经验真正回归生活世界,回归到人们的生活之中。
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被称为经验,并不是所有的经验都有教育意义。杜威说,“连续性和交互作用彼此积极生动的结合是衡量经验的教育意义和教育价值的标准”[5]。因而,对一个教育者来说,产生交互作用的种种情境是他们随时密切关心的事。经验的连续性原则意味着每种经验既从过去经验中汲取、采纳了某些东西,同时又以某种方式或途径改变、调适或扬弃未来经验的性质与特点。
那么, 具有连续性的经验是否就一定具有教育意义呢? 这就涉及经验生长的方向与对经验的指导问题。所以,在教育教学中, 儿童经验的改造,教育者责无旁贷:“教育者的任务就在于看到一种经验所指引的方向。如果教育者不用其较为丰富的见识去帮助未成年者组织经验的各种条件, 反而抛弃其见识,那么他的比较成熟的经验就毫无作用了。不考虑经验的推动力, 并且不按照它所推动的方向去评判和指导经验,便是不忠实于经验的原则。”[6]“因此连续性不仅仅是一个时间概念, 经验的连续性不仅仅是涉及时空的, 也存在一个经验的内容与方向的连续性问题”。[7]
经验的交互性,即是指有机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其“相互作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人主动地作用于环境;二是人作用于环境所产生的结果反过来又影响人本身。这种经验体现了人的主动性,因此,在教育过程中应遵循儿童的身心发展条件与水平,考虑儿童兴趣,提高儿童参与教育过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这正是传统教育所缺乏的,“传统教育的问题,不在于它着重控制经验的外在条件, 而在于对也能决定要有什么样的经验的内在因素太少注意。这就从一个方面违反交互作用的原则”。[8]
同时经验的交互性也强调经验过程中“客观条件”的重要性。也就是在某些可能的限度内可由教育者加以调整的客观条件,“它包括教育者所做的事和做事的方法。不但包括所说的话,而且包括他们说话的音调。它还包括设备、书籍、仪器、玩具、游戏等。它包括同个人发生交互作用的各种资料, 而最为重要的是个人所参与的各种情境的整个社会的结构”。[9]因此,客观条件是指对经验者(儿童)发生影响的一切外在条件。客观条件的选择对于教育、对于经验的改造无疑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客观条件的选择也不是随意的, 必须顾及经验交互性另一方面的条件,“选择客观条件的责任同时就带来了解当时学生的需要和能力的责任”。
综上所述,杜威的“经验”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 它包括知情意行诸多方面,所以杜威提出“教育就是经验的改造或改组。这种改造或改组,既能增加经验的意义,又能提高指导后来经验进程的能力”。[10]
[1][5][10] 杜威著.王承绪译.民主主义与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 279,359,284-286.
[2] 杜威著.薛绚译.民主与教育[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127.
[3] 杜威著.傅统先译.经验与自然[M].商务印书馆,1960:10.
[4] 张云著.经验.民主.教育——杜威教育哲学[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79.
[6][8][9] John Dewey, Experience and Education(1938), 1950, pp. 29~33, 39, 43~44.
[7] Israel Scheffler, Educational Liberalism and Dewey's Philosophy, From Dewey on Education, pp.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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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理论是对于美术实践的科学总结。广义指美术史、美术基础理论和美术批评,学术界通常取狭义,即指美术基础理论。它以美术创作、欣赏、美术家和作品以及美术同社会、生活、自然的关系、美术理论自身为研究对象。美术原理如美术本质论、美术特征论、美术发生学、美术形态学、美术社会学、美术心理学和美术哲学等是美术理论研究的中心任务和主要内容,另外总结、研究美术作品的材料、工具、制作技术和方法以及广义的美术理论自身亦是美术理论研究的任务。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美术理论的学科概念和学科建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不知道现代的学科系统是否也像电脑的界面一样,变幻无穷。有些评论家用“寓言的机器”描述寓言叙述的多向性,把玩着语义。不过,任何一个寓言的界面呈现,极易成为文本的想象游戏。当中世纪但丁的地狱之行进入现代电脑的编码程序中,其途径经过在线数据库,得到的却是一张神秘的魔法般的空间图像。
美术理论,顾名思义,是对美术之理(或曰道)的思考与论述。道,既是规律又是途径,涉及本质问题,是通向形而上的思辨之途——以“道”为题,必然进入哲学的发问与解答。故理论一词,往往追究本质,探讨美术的发生意义以及内容与形式的审美关系,探讨造型艺术自身构成的诸种要素及组合规律。在人文社会学科中,美术理论与美学最易接近,甚至被认为是美学的分支,似乎等同艺术哲学(英文ART就是指视觉的造型艺术,即我们所谓的“美术”)。当人们企图用“艺术哲学”这一学科概念代替“美术理论”时,是否表明他们就是站在哲学的立场研究造型艺术呢?
美学,德文Asthetik,最初叫“感性认识的科学”,(注:此为德国鲍姆加登在Meditationes Philosophicae (“哲学的沉思”,1735)文中所提出的学科概念,词源来自希腊文αíσCησíS(感觉、知觉);1750年,又著附图一书。1742年,Metaphysica(《形而上学》,第二版)一书亦如是说("scientia sensitive cognoscendi"——感官鉴别的科学),至1757年第4版时,改称“美的科学”。参见[日]竹内敏雄主编《美学百科辞典》,池学镇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6页。)研究感性认识的规律。“美学”成为一个学科的概念,本身就表明一种学术意向——将一个哲学的认识论问题提升到科学层面上。稍后,康德就反对这种做法,认为将人们的感性判断纳入理性原理之中,并探讨其所谓科学的规则是一种错误的希望,它只能在“先验感性论”中得以保留。(注:康德以“统觉之先验统一”的原理,否认表象在经验直观中的必然联系,而认为“表象之相互关系,实由于直观综合中统觉之必然的统一”。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式译,商务书馆,1960年3月版,第105-106页。)但在20世纪初,康德的意见在东方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那时“科学主义”正风靡东亚,尤其是日本和中国。日人以汉名“美学”对译德文Asthetik,并在1907年以前传入中国。(注:1907年10月创刊的《震旦学报》第1期“美学”栏目,刊载侯毅译的《近世美学》([日]高山林次郎著)。)时至1918年,北京美术学校创办,即在高等部中国画和西洋画两科设置“美学及美术史”公共课程,美术史分设中国绘画史和西洋绘画史,“美学”课程实为美术史学概论,近似美术理论。(注:《北京美术学校学则》(教育部指令,1918年7月5日),教育部总务厅文书科编《教育法规汇编》,1919年5月。参见章咸、张援编《中国近现代艺术教育法规汇编》(1840-1949),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21-127页。)
若回溯中国美术理论的传统,始终未曾进入哲学内部,与其建立系统的联系(哲学或文学理论向美术理论渗透,是单向度的外部关系),更无“科学”一说。古代中国,具备理论形态的造型艺术,主要是画论与书论(雕塑业和建筑业,其理论多在技术规范,尽管亦有审美的文化的诸种意识贯注其中,但未形成自上而下的理论体系)。古代中国的画论与书论自六朝后历代不断,前后相系,是专论,号称“画学”、“书学”,或“画论”、“书论”。以“理论”的性质而言,是密切联系创作实践的一种阐释体系,不是纯粹形而上的思辨体系。因为是阐释,一明源流,二重事理,三言观念,四讲品位,史论评三者共为一个理论整体,且与创作实践形成辩证的互动关系,这是中国古代美术理论的系统定位。
美术学是20世纪初出现的一个新学科概念,意味着“美术”研究将成为一门独立的知识系统。但国人最初使用“美术学”,着眼点却在美术史学。1907年,国粹派的刊物《国粹学报》第26期“美术篇”栏目,发表刘师培的文章《古今画学变迁论》;第30-31期连载刘师培《中国美术学变迁论》(未完稿);第31期还刊登刘师培《论美术援地区而论》一文。(注:参见《国粹学报》第26期(第2年第1号)、第30-31期(第3年第5-6号),上海国粹学报馆,1907年3月4日、6月30日、7月29日。)这是由传统“画学”、“书学”概念转向“美术学”概念之最早例证。刘师培所用“美术学”,就是美术史研究,或称美术史学。这是当时的风气,受西学影响,对各种对象的研究,均以“学”名冠之(含有科学的名义)。所以,刘师培的“美术学”概念,并不是将传统的中国美术理论整体提升到学科层面上,而仅仅将中国美术史作为一门学科独立出来。若认真考究,中国人“理论”的概念弹性很大,可指称某种学问或学说,也可指称某种学科或某一领域相对于实践的知识部分。中国古代的美术理论多归学理研究一类,与创作实践相关。所谓相关,一及创作实践,二级欣赏与批评实践,故其技法原理、创作观念及评判标准等,都在此列。究尽中国画学,古时品评议论及理法文章,均属“理论”。1937年,于安澜将中国古代绘画典籍分三,先后编辑出版《画论丛刊》、《画品丛刊》和《画史丛刊》,其“论”、专指“画法画理”,而欣赏与接受理论,则以“品第鉴别”之类单列。1942年,沈子丞编《历代论画名著汇编》,将理法著作与品评著作一并收入。这是在现代学科意义上,对中国古代绘画理论第一次系统的知识整理。
不过,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作为一门独立的现代学科建制的还是美术史学(在中央美术学院设立美术史系),它基本沿用历史学的学科规范。美术理论因无学科建制,相关研究人员分散在普通高校哲学系、艺术系,或美术学院的理论教研室、美术研究所等单位,——作为纯粹思辨形态的造型艺术理论,往往进入哲学或美学系统;而作为一般造型技艺理论或与本体形态相关的阐释理论,往往以课程的方式出现在专门的美术院校。1978年后,在专业美术院校和艺术研究院设立了“美术历史与理论”的学科名称(简称“美术史论”),至此,美术理论才进入学科建设的门槛。
“美术历史与理论”正式改称“美术学”是1990年的事(这里无意将两者等同,但二者之间的关系尚待讨论),而将“美术学”确定为“二级”或“三级”学科,则到了1992年(注: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业目录调整会议决定,将“美术历史与理论”改称“美术学”,并向全国正式颁布。1992年1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学科代码表》,“美术学”以二级学科的名义出现,包括理论研究和创作研究等下属三级学科,原“美术历史与理论”亦以“美术学(三级学科)名之,但内涵有变。)。二级学科的“美术学”,基本上包含原先术科的“美术”系列,从术科到学科,意味着增强学术含量,全面提升学术品质。原先依附创作实践的美术理论同样提升到“学科”层面,而且和美术史学合并成为三级学科的“美术学”。在二级学科的大系统内,美术理论和创作实践还是一个整体,只是更强调了美术的本体性研究和学科独立性,强调理论和实践的相互促进关系,促使技艺性学科在建制上不断完善。同时,作为三级学科的“美术学”,在概念的内涵上,绝不等同于刘师培时代的“美术学”(注:参见邓福星《关于美术学及其它》,《美术观察》1998年第1期,第55页。),在学术立场上,重新确立了中国美术理论“史论评”三位一体的传统。由此,美术理论亦开始以学科的名义真正进入学术系统,但问题也接踵而来:其学科性质如何?学科规范何在?学术阈场如何界定?
如果说,美术理论进入艺术理论系统或美学系统,还有既成的规范(西方的)可以遵循,但到了“美术学”的新建系统,所有的一切必须重新链接,重新规范,重新定位。
高等院校专业教学课程的设置是学科最明显的标识。在美术学院,除了美术史外,有关的理论课程为艺术概论、透视学、解剖学、色彩学等,均作为专业基础理论的共同课,这种状况几十年不变。作为学科的基本理论,我们主要关注“概论”。早期的《美术概论》,有黄忏华的著述(1927年,参照日人及欧洲人的著作),20世纪50年代则搬用苏联教材(如涅陀希文著的《艺术概论》),事隔二十多年,又出几本国人编写的《艺术概论》,特别是80年代初文化部组织编著的《艺术概论》,几乎是通用教材。直至1994年,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理论教研室才编写出一本《美术概论》。一门学科,如果连“概论”的课程都不完备,还能说些什么?
概论者,一为基本原理的阐述,二是历代理论的通诠,三是基本范畴的解说,藉此进入历史文本研究。如果我们研究历代的美术理论,关注的不会是概论,而是时论。无论中西,真正能体现彼时彼地他者理论观和价值观的,不在概论而在时论。概论是总结,时论是现状研究,关注时下美术现象,以既定价值标准,审视与评判美术实践之主体与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因此,时论既是批评文本,又是历史文本,在历史片断中直接传达创作观念与审美意识。事实上,在美术理论的发展历史中,概论之寂寂与时论之煌煌,对比极为鲜明。无怪乎,中国文学理论史,常冠名以“中国文学批评中”或“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注:参见陈钟凡《中国文学批评史》,1927年版;郭绍虞《中国古典文学理论批评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62年版(1979年12月新版,名为《中国文学批评史》。);敏泽《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5月版。)。批评,是西方的概念,与中国传统的艺术理论(如文论、画论、乐论等)并不相符。理论不等于批评。若论中国的美术批评,与其说它接近理论,毋宁说它接近品鉴。中国古代的品鉴就是一种时论,是理论最直接的应用与表述,其方式可点评可议论,可指正可判断或褒贬、品第。
常言,美术理论是一门研究与考察美术活动和美术现象,探求其规律的人文学科,是一个关于美术的知识系统。研究者必须将他对美术现象的感受与体察之经验转化成理智的(intellectual)形式,将它整理成首尾一贯的合理体系,它才能成为一种知识。我国美术理论界目前又有多少首尾一贯的知识系统?
我们可以对美术理论进行整体描述,但总是模糊的。一个成熟的学科,必须要有相对明确的研究对象,要有相对固定的学术规范,在高校还要有相应的教学实体,包括教材。中国的美术理论的学科建设问题,长期以来有教学和研究实体,却无教材无规范(技法理论除外),且研究领域涣散,一直无法走上正常的学科建设轨道。如果检测近20年来我国所有美术理论研究方向的硕士或博士论文,你会得出什么结论?你能看到一个学科的外轮廓么?不可能。众多选题中,既有美学问题研究,也有形式本体问题研究、形态研究、批评研究、心理学研究等,还有一些跨学科的边缘性的研究选题。我们什么时候能从边缘地带划出一道清晰的学科界限?或在学科内部建立一道学术底线?解决这个问题,似乎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系统性处理,即将现有的各种知识系统化,寻找各个知识系统(小系统,模式块)间的相互链接。链接的情况还得进一步处理,分析其知识导向与基本局性,才有可能在学科图表上显示其内在的与外在的各种关系。
不可否认,理论学科的研究对象比历史学复杂,可是否研究对象自身的复杂性就造成美术理论研究的不确定性?科学研究的意义就是将复杂的问题有序化。一个系统的学科会建立自身的研究基点,确立基本范畴,建构一系列的学科概念。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一再提倡美术本体研究,可为什么还是一再徘徊在学科边缘而无法进入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似乎学派还不是问题的关键,每一学科都存在不同学派不同学说,但都不会影响其学科的整体规范,不会淡化以至解构学科特征,至少在某一时期如此。每一学科也都会出现新兴的交叉学科,都会模糊、淡化甚至重复学科的研究对象,同样也不会改变本学科艺术质。美术理论为什么会存在这么一个学科概念,却无明确的学科定位和学科规范呢?因为历来中国美术理论就缺乏一个大的系统建构。
当我对自己所接触的知识进行整理时,发现中国历史上所谓“美术理论”,都只是一个个“知识点”,缺乏系统性,没有自己的学科归宿,或者说缺乏一个系统网络接纳这些知识。追求系统知识,并非就是“唯科学主义”。科学,包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也关系到人文学科(humanities)。显然,美术理论属于人文学科,研究重点在于人的情感、人格尊严及其自我实现的内在需要——注重人的精神性、个体性和审美价值观,是关于美术现象的整体价值评述。但是,美术理论也涉及到人与对象物,人或对象物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观察、统计与逻辑推理,这就涉及到“科学”,涉及到观察与理论的关系问题。中国历代的美术理论,几乎都是品评赏鉴,或者说都在某种价值预制的前提下进行的理论评判(即“你能观察到什么,说明你拥有什么样的理论”)。在许多情况下,理论先于观察,有时则交替进行,先发现而后评价(不过是既定理论体系的补充、拓展与完善),一个总结性的评价将现象定性定位,构成知识点,随后便发生转移。以价值观为基点的系统性理论建构,应有一个时间维度。但我们又无法辨别当一个系统理论出现时,是否标志着一个时期的开始抑或完结?譬如,我们该如何评价顾恺之的“形神论”与谢赫的“六法论”?顾恺之是历史的决结,而谢赫是新时期的开端?我以为,无论何者,都只是一个“知识点”的问题,未成体系。理论体系与时期并无绝对的必然的对应关系。一种理论体系可以概括一个时期的实践状况,也可以跨越几个时期,而一个时期也可能出现几个不同的理论体系。我们只能根据理论表述自身的性质决定体系的存在。文化系统比较好确认,它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轴和区域空间的标定。美术也一样,作为人类造型的活动和现象,也从属于各个不同的文化系统,而研究这些活动和现象的美术理论,也必须成为一个自在的体系,并在不同体系之间建立对话和交流的关系。
在“美术学”、“美术理论”等学科概念上,中国和日本的学术界有着比较接近的看法。
可以对证以下两个文本:
(1)《中国大百科全书》美术卷中的“美术理论”词条,总定义是:“关于美术实践的科学总结。”后分两种含义:一是广义,泛指史、论、评三者:二是狭义,专指基础理论。以学科的概念论,当属狭义。美术理论学科的研究对象是:所有的美术现象自身(包括创作、欣赏、作品和作者)、美术与社会外部的关系、美术理论自身;其任务是:原理研究、技法研究、史学理论研究等。最后,串讲了中外美术理论的发展源流,比较两者间的形态和功用,结论:“由于美术实践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和复杂性,并且总是在不断地发展,所以,美术理论不应该也不可能是独尊一说和凝固不变的。”(注:《中国大百科全书,美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524页。)
(2)日本学者竹内敏雄主编《美学百科辞典》,其“美术学”词条言其概念相当于“艺术学”(德文Kunstwissenschaft,英文Science of art,法文Sciencede art),表示很多含义。德文Kunst指造型艺术,日文无对应词,故以“美术学”相译。——“美术学泛称造型艺术的学问研究”,这是广义,其下属“体系美术学”和“美术史”两种。什么是“体系美术学”?“即研讨一般造型艺术的本质和意义,阐明造型艺术各领域的特征、界限、相互关系等”,且“关于美术史的原理论和方法论及风格论跟体系研究颇有直接联系”(注:[日]竹内敏雄,前引书,第197页。),最后,又特别说明“狭义上则除了美术史,专指体系研究”。
对学科性质,《中国大百科全书》的用语是“科学总结”,竹内敏雄的用语是“学问研究”,均十分小心地避开“科学”或“人文学”的概念。我国美术界在1990年以前没有明确的“美术学”学科定位,日本学者在20世纪初就对应德文Kunstwissenschaft,明确提出“美术学”的学科概念,这概念相等于我国当时的“美术理论”,或者说,作为学科概念,其广义的“美术学”已等于我国现行的三级学科之“美术学”,而狭义的“美术学”,即“体系美术学”等于我国“美术学”下属之“美术理论”学科。
什么是体系美术学?竹内敏雄主编的《美学百科辞典》将其分为两大基本问题:一是“美术是什么?”二是“什么是美术?”前者是哲学的发问,涉及美术本质;后者是在形态学意义上发问,涉及美术本体的基本构成要素、种类划分以及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形态风格。那么,美术理论的研究领域是否就是本质论和形态学?美术理论就是放大了的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知识系统?以逻辑推论至此,竹内敏雄的所谓体系美术学,狭义上就是美术基本理论研究,它的注意力不在于把握单个的美术作品,而是整体的美术现象,它的广义,也等同于《中国大百科全书·美术卷》中“美术理论”概念的广义之解。看来,“美术理论”的概念表明亚洲人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希望能以西方的学术规范(主要是西方的哲学规范)统摄东方的美术经验,从而建立一种跨文化的理论研究体系。
美术理论的知识系统包括基本理论、应用理论与交叉学科三大板块(见下图:美术理论学科图表)。基本理论研究是学科基点,以原理论为核心。所谓“原理论”,即质性研究,规定美术的本质特征及其相关概念,回答“美术是什么”及“什么是美术”这两个最基本问题,由基本命题扩展出相关的概念群及系列范畴——直接以哲学化的思考确立某种艺术观。由原理论直接导向论方法论研究,其任务一是规定美术理论体系的总体建构方式,二是探讨理论的思维法则、研究路向、系统结构法,三是研究美术理论方法自身的历史现象与规律。此外,基本理论还向“学术阈”和“创作阈”延伸,一方面是实践主体的理论,阐述美术活动过程中主体的性质与作用,在人(创作主体、接受主体或批评主体)和作品(理论文本)之间建立一个阐释体系和评价体系;另一方面是历史客体的理论,阐述人类历史中美术作品的发生原理、形态流变及类型性质,在作品(理论文本)和社会(历史语境)之间确认一个意义系统和文化类型。
二者直接体现着理论的双重性——以历史性的眼光确认某种文化观,呈现出某种自在的社会性;以主体性的研究确立某种批评观,呈现出某种自为的实践性。显然,美术理论以原理论、实践主体理论和历史客体理论三者构成一个基本理论系统,其学科性质由原理论部分决定。传统学科就在原理论部分建构一元化的结构体系,其内限性强,相对封闭——如果这一部分遭到否定,便会导致整个系统崩溃(如表现论对反映论的否定,价值赋予理论对本质论的否定等等);而现代学科建制依然保持这种大结构框架,但基本理论部分却呈现开放的多向包容的态势,尤其是在本体的质问达到十分激烈的时候,原理论基本模块就会开裂,出现各种不同的学说与流派,重新形成多元组构的基础模态——种非本质论的外化倾向。
美术理论系统的开放性真正体现在外部边缘的两大学科系列:进入创作阈的右向系列为应用学科,进入学术阈的左向系列为交叉学科。二者的研究阈场可增可减,完全是动态的开放的,随着对象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随着区域的转换而变化。按常理,进入学术阈的学科模块其学术性较强,有较大的研究空间;进入创作阈的学科模块其实践性较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多受对象制约。应用理论的研究对象也是它的研究目的,即直接针对造型艺术自身的实践,为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支持。说明性、可操作性和序列规范成为应用理论的研究特点,对象成为纯粹的研究客体,可使用科学的实验的手段,以实证或否证的方法进行研究。交叉学科的范围更为广阔,可变性大,性质最活跃。第一,与传统的人文学科或社会学交叉,如美术史学理论、美术社会学、美术心理学、美术人类学、艺术哲学或造型美学等;第二,与新兴学科交叉,如比较美术学、阐释美术学、发展美术学。另有一些两栖类学科,如美术思潮史、美术理论史、美术批评史等,论学科性质应属于史学系列,但研究对象的属性则在美术理论范畴(未列入学科图表)。交叉学科是学科分化的现象,处在学科外沿,也是学科的前沿,不断对外交换,激励学科发展,开拓学科视野,研究传统学科边界上的“遗漏问题”或传统学科无法包容的“新增问题”。
附图:美术理论学科图表
分析上列图表,可见基本学科模块亦可成为课程模块。众所周知,课程建设是学科建设的基础,是第一步的工作。目前,应用理论和交叉学科两部分的课程容易切入,易于规范,因为有章可循(参照西方既有的学科课程),且又相对独立,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基本理论部分的情形却不相同,在西方也没有权威的或比较完整的美术原理著作。所有关于“艺术原理”的研究都在美学范畴内,研究对象几乎都是西方的造型艺术,极少涉及西亚或东亚地区。比较美术学的研究刚兴起,远未深入,未能阐释人类造型活动最普遍的规律并提出相关的艺术法则(是否存在普遍规律和通行法则,此处暂不讨论)。理论阐释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即特定的对象、特定的语境和特定的概念术语所形成的一系列规限性的表达。中国现代的美术理论面对的不仅仅是中国传统的书面创作体系(这是最低限度的说法),而是在中国本土由现代的中国人所进行的种种造型实践活动,或曰,与视觉相关的美术活动(暂且使用“美术”概念,既是约定俗成,亦无更加恰当的词可以取代),其中很大部分属于西学体系,或中西结合的现代实验。以怎样的理论话阐释这种美术现象?如何界定又如何评价?理论依据是什么?基本理论的问题最多最复杂,直接诉求个体的感性经验,一时难以澄清,故也无人问津,或无法问津。
学科建制是对话语的限制。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身的命题,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特殊的概念系统,通过学术体制确立知识-理解模式。它强调在特殊的语境中讨论理论问题,而不是先验地假定问题的答案,推行非语境化的脱离实践的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
学科概念系统的话语重构,曾流行的两种说法,一是实现中国古代理论话语的现代转换,二是实现西方现代理论话语的中国化。在中国,现代美术理论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外来学科,也不是一个纯粹的传统学科,传统中国或现代西方的学科概念和范畴都同时存在,二者碰撞,自然整合。但是,二者在量上或质上均不对等,交流的势态相差亦大。现在理论学科的系统框架是在西方理论思维模式影响下产生的,话语符号是中国的,言说对象是现代的,文化意识层面还有传统的观念,概念系统的话语方式与系统之间不是绝对的文化对应关系,中国古代的理论话语依然进入。系统是被开发的,话语是灵变的,其准则只在于自身的理论立场和对象的特性表达。
美术的概念与范畴是对美术样式的艺术功能、社会作用及审美规律的一种抽象表达。有关样式的分类、流变及艺术特征的理论,必然形成相应的范畴体系,样式的历史沿革又导致理论范畴的推移变化。在古代中国,就有三次大的变化:一从汉代的“君形”论到六朝的“畅神”论;二从六朝的“形神”论到宋代的“形意”论;三从宋代的“意象”论到明清的“逸兴”论。其中,六朝和宋代是两个转折点,而形神论的核心概念是“畅神”,形意论的核心概念是“意象”主流样式的审美特征转换与概念范畴的推移变化基本一致。问题是到了现代,一方面在文化守成主义思潮和狭隘的民族意识驱动下,中国历史上所有的概念范畴泛滥成灾,失去了对象性;另一方面在文化激进主义思潮和开放的全球意识下,西方现代艺术中流行的概念范畴也泛滥成灾,同样失去了对象性。或许我们不能单纯地责怪现代中国美术理论的失范与混乱,因为创作实践本身都处在探索实验阶段,无所适从。
旧范式被批判,旧理论被质疑,旧概念被颠覆,传统的语境丧失了,在“解构”和“多元”的现代世界中,在文化大批判的时代,我们能否期待一个共通的美术样式及其相应的概念系统?显然不能。因此,中国古代的理论话语是否需要实现所谓的“现代转换”?西方现代理论话语是否需要实现所谓的“本土化”?其实,这个问题可以简化——对古代理论话语的重新诠释,就是“现代转换”;在自我意识界面上接受西方的理论话语,在汉字符码上实现意义的重新组接,使之成为当下有效的理论工具,就是“本土化”。任何一次历史文化的转型或外来文化的输入,都存在这种现象。若究深意,在“现代转换”和“本土化”口号的背面,则隐藏着一个“新中心”论,或期待着一个新的话语霸权。本文提出的,“话语重构”,不是要建立威权话语模式,而是在清理(让概念系统进入各自的话语模式)之后,以大系统的链接方式建立一个新秩序,即在社会公共的话语空间实现某种理论定位,并以有序的方式进行对话。
当代西方最流行的文化研究,不是划定学科界限,而是要建立跨学科的知识探索领域,打破传统学科的封闭性及其狭隘的话语生产方式,促使研究者从“技术知识分子”的角色中走出,提倡关心总体性的、传统的思想家意义上的知识分子,从而促使理论研究者能够批判性地介入公共的社会政治问题(注:Henry Giroux,David Shumway,Paui Smith,James Sosnoski:The need for cultural studies:resisting intellectuais and oppositional public spheres,参见Jessica Munns and Gita Rajan编: A cultural studies reader:History,Theory,Practice,London and New York,1995,pp647.)。对中国而言,这种文化研究的知识倾向非常接近中国传统儒家的“文人”品性,即家国政治的学术情结和广泛的人文关怀。但在现代的中国和西方,学术方面的诸种现象都有着相悖逆的发展倾向。比如,人文化倾向与科学化倾向,本质论倾向和非本质论倾向,整体的辩证的与局部的分析的,系统的与非系统的。在造型艺术方面,则写实的与抽象的(暂且使用这一对不甚确切的概念),具象的与意象的,视觉的与观念的等等,几乎都是逆向发展。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是否也存在着逆向现象?建立专门的知识领域,厘清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型,是现代中国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对于自然科学和一般的社会科学而言,一向如此(现今,亦开始将目光投向边缘地带,注意跨学科的研究,甚至跨越科学和艺术的边界);而中国的人文学科,尤其是艺术学科,却明显规范不足(中国学术界“史论结合”的传统就是一种文化研究的态度)。
美术理论研究要不要提倡文化研究?或曰,是否消解学科边界,进入跨学科的文化研究(注:S·霍尔指出,文化研究是由多种形构组成的系统,拥有多种话语(在福柯的意义上,文化研究是一种话语的建构),具备一系列不同的方法与理论立场,且所有立场都处在争论中。参见Stuart Hail Cultural Studies and It’s Theoretical Lebacies,见L.Grossberg等编:Cultural Studies,Routledge,1992.pp.278.)状态?对照上述的学科图表,“交叉学科”部分就是跨学科的研究。新时期以来,中国美术理论界著述最多的,在交叉学科不在基本理论。在论文撰著方面,活跃的也是“边缘性研究”,这已成为现时存在的普遍状态。
原理论研究的薄弱,与中国学术界整体气候有关。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学研究渐次退潮,文化研究高潮迭起,本质论的哲学思考遭遇否定,非本质论的文化诘问频频出现。经历““””磨难的中国学科建设刚刚抬头,便迎头一盆水,打向云中雾里。如何理解基本理论研究与文化研究的关系呢?我们可以依据上述学科图表进一步假设:交叉学科和基本理论之间的互动关系将构成内向性的“涡形场阈”,交叉学科飘浮在场阈边缘,他学科的因质不断被吸入场阈中心,影响学科的基本范型,由此,范型本身会有一个过滤调整机制,保证范型的稳定及理论的活力。一旦范型无法或拒绝接纳来自外部的理论因质,场阈的活动便减弱甚至停止,内在的活力丧失,边缘性的研究就会形成反向(外向)运动,导致领域涣散,范型飘浮——构成自身内涵转换与替变的一个过程。目前中国美术理论学科就处于这么一种范型的飘浮状态,也处在范型的替变阶段。原范型(50年代所引借的前苏联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美术理论范型)处在僵化状态,已不适应对象,不能阐释对象,无法提供对象以本真的存在方式,而现时的文化研究又很活跃,一步步地消解学科内在的吸引力。
因此,现时的范型研究(其实就是转型研究)比文化研究更为迫切,建设性的研究比文化批判和种种理论颠覆更为重要。只有建立学科范型,再行谈论文化研究,才能获得跨学科研究的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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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音乐是我们自己的精神文化,不论是否“申遗”,它都是我们世代相传、不可丢弃的宝贵精神财富,我们要自觉保护这份遗产。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 :浅谈加强中国传统音乐保护,促进世界多元文化发展的论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的国家,每个民族都创造了自己灿烂的音乐文化.历经漫长的岁月而保存至今,并积淀了丰厚的传统,成为一座传统音乐文化的宝库。历代以来.各族人民一直传承和发展着自己的文化。可以说,我国音乐文化本身就是由多元文化组成的大文化集合。近代以来世事巨变,传统文化艺术的保护和发展空前严峻,连连遭受重大损失。内外战乱、强敌入侵等社会大环境的变化,以及西方音乐的大量涌入,使得人们学习、接收和欣赏音乐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传统音乐也遇到了无数巨大的新挑战。
当前.随着全球现代化进程加速和世界经济一体化逐渐形成,由于世界各民族、各地区的文化存在着很大差异,如何平等相处和交往便成为一个重大问题。在发达国家,有一种以强势经济为后盾的强势文化主宰世界的趋势,使得部分国家的传统文化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冲击,有些已经濒临。特别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更为明显。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更好地展示全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世界文化的多元化发展.从而为人类的发展创造一个更好的文化生存空间,在2001年的联合国文明对话年活动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1届会议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化宣言》,宣言认为文化多样化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
因此,加大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力度(尤其是濒临消亡的传统文化),及时地抢救和保护处于生存困境中的文化遗产。成为时代赋予世界各国非常紧迫的历史使命.我们必须正视当代传统文化发展中的危机意识。实际上,我们要认识到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既有同步的一面又有独立的一面.任何以牺牲文化建设来进行经济建设的做法都是万万不可取的。
在中华文化已有的各种传承方式中,努力建立一种严格意义的“原样保存”模式,不仅仅是借用今天的录音、录像、书籍记录等现代化保存手段,记录下传统的“此刻”状态,更重要的是培养一种发自内心对传统的尊重和珍惜。为当代及后代负责的态度,以树立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尽可能地将传统原样保存和继承。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世界许多国家和民族在保存自己文化遗产过程中所积累的成功经验。任何轻言“创新”都是很危险的.只把传统看成“创新”的垫脚石.更是非常可笑的。马克思指出,传统文化的优秀作品.永远起着后人难以企及的不可代替的“典范作用”。
随着世界多元文化思想的不断传播,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力度,喜讯捷传。我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蒙古长调民歌(与蒙古国共同申报)和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先后入选联合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我们在为中华民族有如此灿烂丰富的文化遗产而感到骄傲和自豪之余,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人们传统生存环境的改变和文化选择多元的冲击,部分传统音乐文化退出了历史舞台。这严重影响了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生存与发展,使在风雨飘零中的传统音乐受到了历史性的挑战。我们没有理由不将这些遗产保护好、管理好、传承好。
近年.国家针对传统文化流失严重的现象,采取了相关的保护政策。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进一步阐述了我国政府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及总体目标,大大推动了对包括中国传统音乐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发展的力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并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作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国有史以来,官方大规模地保护传统文化正深入发展。
此后,部分专家认为“申遗”是保护传统文化的最好手段,特别是在地方政府中也有这种想法。而一些地方政府却往往借文化的招牌招商引资,其结果是“政绩”有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真正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如果仅仅通过“申遗”来保护文化遗产.将对传统音乐的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文化浩如烟海,如只通过“申遗”保护,则需要漫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申遗”是一种手段,保护文化才是最终目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手段多种多样.不能在“申遗”这一棵树上“吊死”。
传统音乐是我们自己的精神文化,不论是否“申遗”,它都是我们世代相传、不可丢弃的宝贵精神财富,我们要自觉保护这份遗产。人们最初是自发学习和传承传统音乐的,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一直延续至今。如今,乐师们已清醒地认识到传承后继乏人,只要有人习之,他们便竭尽全力“传道、授业、解惑也”。政府的帮扶有利于乐社的发展,但传统音乐始终是生于民间,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的,传统音乐的发展离不开民间。我们认为,政府的积极、正确引导有利于传统音乐的健康发展。乐师不仅要推动乐社发展.而且要自觉保护祖上留下的音乐文化,积极招纳、吸引新成员加入乐社,培养新会员和知音,因为人们的需要是传统音乐真正存在的价值。
总之.处于自发状态下的传统音乐人.不但要自醒,而且要自觉保护传统文化,要有一种对传统文化发自内心的尊敬和珍惜.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子孙负责.尽可能将这份遗产“原样”传承下去。
历经岁月的洗礼而保存下来的传统音乐.虽然在当代急剧变化的浪潮下,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冷遇.但依然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河北省徐水县迁民庄南乐会“无论是来自外界的压力或是隐存于内部的危机,都从未令它放弃过生存的希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善于利用各种变体巧妙地维持自己的生存与发展”。E2]河北省高碑店市虽紧邻京郊,尤其是部分大型企业人住该市后,使得其经济快速发展,但城郊的虎贲峄南乐会依然茁壮成长。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广东,民间乐社遍地开花,尤其在广州,以及广州附近的番禺、佛山、中山等地较为兴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番禺区有大大小小的民间乐社60个”,它们依然活跃在民问社区。因此说,中国传统音乐依旧前景光明。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将进一步壮大。并非有些学者所担心的那样——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逐步消亡。
然而,在部分地区,民间乐社不能正常参与活动,甚至有些乐社已经陷人瘫痪的境地,这也是~个不争的事实。中国艺术研究院张振涛研究员在1993年至1996年采访的冀中地区55家乐社中有8家乐社已经瘫痪,占总数的15%,相当于有1/7的民间传统乐社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时至今日,更多的传统乐社不能正常活动。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实,加强保护处于困境中的民间乐社和那些承载着优秀传统音乐文化的民间乐师。冯骥才曾对中央电视台的记者说:“每一分钟都有遗产在消失.文化就是我们的生命。”“有些没有文字记载的遗产,全靠实物和传人,实物、传人一旦消失,这些遗产也就随之消失。”因此,必须正视当代传统文化发展中的危机意识,必须加大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力度。
当前,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好形势之下,各地政府应该提倡和积极引导,让农民做新农村文化的主角,正确合理地开发中国蕴藏的乡土文化资源,激发乡土文化的活力,这对传统音乐文化的延续无疑将会起到积极作用。我们相信,随着政府和民众保护古乐的意识越来越强烈,中国传统音乐的复兴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实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真正到来之时.中华文化将成为世界多元文化“大家庭”中一枝美丽的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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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移民组织对“国际移民”的定义为:一般来讲,国际移民是指为了在其他国家定居的目的而跨越国境流动的人群,包括暂时性居住在内;游客和短期商务考察者通常不计入移民之列。另外,《国际移民》本书告诉了我们移民问题为何重要,它与全球化、发展、贫困和人权究竟有何关联。作者着重探讨了寻求庇护、人口贩卖和文化融合等万面的问题。澄清了围绕这些问题的种种误解,并指出了玛民对于本国及世界的经济稗益之所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传统国际移民理论范式与新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人口的迁移在时间维度上来说是与人类社会发展相同步的,并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形成并强化之后出现了人口的“跨境迁移”.当人类历史跨入 21 世纪,人口的跨境迁移潮业已席卷全球。换言之,在当今世界上,已经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完全置身于国际移民潮之外。而人口的跨境迁移又是与国家经济发展、政治、文化、安全、法律、伦理等问题密切相关的,所以,对国际移民问题探讨的学者也是多学科、多方位的。这就要求我们要理性地认识和理解国际移民问题,多角度、多层次、多维度地去分析和把握国际移民问题在全球化时代的内涵。
国际移民组织将“国际移民”的定义为:“为了在其他国家定居的目的而跨越国境流动的人群,包括暂时性居住在内;游客和短期商务考察者通常不计入移民之列。”当今的世界,人口的跨境流动伴随商品、信息及资金的跨境流通发生,成为全球化时代不容忽视的一种现象。美国社会学家莱文斯坦通过总结移民的迁移规律认为:“人口迁移并非完全盲目无序流动,而是遵循一定的规律。”
认为促使人们迁移的原因的是“推力”和“拉力”的共同作用,原居地的贫穷、失业等“推力”推动人们搬离家乡,向拥有高的生活水平或者多的就业机会的国家或地区迁移。“推拉模型”曾经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剖析国际移民问题动因的理论范式。然而,随着世界局势的不断发展变化,研究者对“推拉因素”的不断细化分析,该模型受到的批评也越来越多,各种理论也浮出水面。
新古典经济理论。新古典经济理论以拉里 ? 萨斯塔、马克尔 ? 托达洛等为主要代表,其视角锁定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工资水平和雇佣条件的差异与迁移成本,它将国际移民现象视为一种为实现收入最大化的个人决定行为。其中分为宏观经济理论和微观经济理论两个方面。宏观经济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道格拉斯S.梅西,华金?阿朗戈,格雷姆 ? 雨果等,他们认为在国与国之间的工资差异引发的人口的国际迁移,消除工资差距就会停止人口转移。微观经济模型的倡导者包括拉里和乔治 ? 博尔哈,他们强调个人选择的重要作用,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工人选择搬迁的条件是能够很好的改善生活条件。
新经济移民理论。新经济移民理论是奥迪 · 斯塔克、爱德华 ·泰勒、詹尼佛 · 罗比、卡茨等人提出的,他们认为“迁移行为的发生不是由孤立的个体行为所决定的,而是由更多的相关人员,家人、家庭,有时候甚至是整个社会决定的。”新经济移民理论认为人的迁移行为不仅局限于促使收入的最大化,还要满足风险最小化。即把家庭而非个人看成移民的主体,其目的不全在于工资收入,更主要的是为了降低风险,寻求多种生财之道。
双元劳动市场论。又叫劳力市场分割理论,以迈克尔 ? 皮奥雷为代表,他提出国际移民是由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结构对移民劳动力需求造成的,而且移民并不是由推力或者拉力因子造成的。他将现代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市场分为双重劳动力需求市场,即上层市场(高收益、高保障、环境舒适的工作)和下层市场(低收入、安全性低、工作环境差的工作),上层市场一般是由发达国家或地区本土居民占据,而下层市场则是发达国家本地劳力不愿进入的工作领域,就需要通过国外移民来进行满足,以维持市场平衡。
世界体系理论。以沃勒斯坦的理论为依据,各种社会学理论家发现国际移民并不是起源于特定国家经济体系中的劳动力市场的分歧,而是源于在 16 世纪得到发展和不断扩大的世界市场的结构。
在这个体系中,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渗透到非资本主义社会,激起了具有移民倾向的人口流动。为追逐更高的利益和巨大的财富所驱使,资产阶级稳步进入处于世界经济边缘的贫困国家或地区,占有土地、原材料、劳动力和新的消费市场。世界体系理论指出,移民活动是资本主义发展过程的中断和位错的自然产物,国际移民是一个扩大的全球市场的政治和经济组织。
随着全球化飞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人口跨国流动的新因素逐渐产生,随之产生了新的国际移民理论来阐释全球化时代的人口的跨国流动。
网络学说。网络即一系列个人关系的集合,它通过亲属关系、友谊和共享原社区等,将移民与迁出国和迁入国的非移民联系到一起。这种联系不仅降低移民运动的成本和风险,也增加了移民的可能性及迁移的预期净收益。这个动态理论认同国际移民是一种由个人或者家庭决定的过程,认为移民的行为可以改变移民系统内的未来迁移,主要是增加了未来迁移的可能性,将移民概念化为一种很具影响力的自我维持的扩散的过程。
制度理论。“国际移民活动必然会产生一种不均衡现象,即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的想要移民的人口多于发达国家为其提供的移民签证的数量,这种不均衡促成了一些利润丰厚的”私人机构“和”志愿组织“的形成,也就是移民黑市。”在这个黑市中,各种盈利机构和个人为移民提供各种各样的有偿服务,使其顺利抵达迁入国,人道主义集团为其在异国的生存提供帮助,最后则会以合法的身份成功移民。日积月累,这些致力于以合法的或非法的方式安排移民入境的机构、组织或者企业家,日趋成熟,就形成一套完整的助他人移民的制度。
累积因果效应。除了依靠网络的增长和支持移民机构的发展外,移民另辟蹊径来促成额外的收入以维持自身发展,米达尔称这种运动为因果效应。到目前为止,社会学家认为六种可能影响累积迁移的方式,包括:收入分配、土地分配、组织农业生产、移民文化、人力资本的区域分布和社会标签,当然,其他变量的存在也是可能的。
移民系统理论。通过分析多种多样的关于国际移民的理论,包括世界体系理论、网络理论、制度理论和因果效应理论等等都表明了移民流都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推移趋于平稳并形成一定的结构,需要一个文明的国际移民系统进行身份的认证。这些系统的特点是,只与特定国家或地区之间存在密切的商品、资本的交流。一个国际移民系统通常包括一个核心接收区域、一组特定的输送国。移民系统理论企图将上述的理论泛化为一,将复杂的跨国人口的流动解释清楚,综合考虑了地理、政治、经济等多个因素,提出了多个假设,但是,还是不能完美的解释多变的人口跨国的流动,并未能形成完善的独立的理论体系。
国际移民是全球化的产物,也是全球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国际移民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保留着其特有的时代特点与印记。总体来说,上述理论都是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移民现象的综合诠释,对国际移民的过程与发展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解释,但从总体上来讲还是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因为人口的跨国迁移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件复杂多变、有多重因子促成的事件,而且当今又是一个瞬息万变的、多元的全球化的时代,企图对国际移民这一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并非易事。每一套理论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每一种理论必然又会受到来自时间、空间的限制,具有自身的局限性。着名国际移民学者Alejandro Portes 所言:“千万不要指望有一种宏大理论能够解释移民的每一个问题、每一个层面,号称面面俱到的理论只能是空谈,没有哪一种理论可以独立提供解读国际移民的捷径。”在他看来,只有通过“中程理论”通过具体的实证研究,来阐释一个个特殊问题。
[1] [ 美 ] 科泽 . 吴周放译 . 国际移民 [M]. 译林出版社,2009.14.
[2] 李明欢:20世纪西方国际移民理论[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
[3] Stephen Castles,Hein de haas,Mark J. Miller:The Age of Migration:International Population Movementsin the Modern World[M],New York:Guilford Pr;5(2013)。
[4] Portes,Alejandro,2003:“Conclusions:Theoretical convergences and Empirical evidence in thestudy of immigrant transnationalism”,InternationalMigration Review,Vol,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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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贤能”思想内容丰富,各家涉及主张很多,也留下了很多丰富的研究史料。“贤能”即具有才能的贤德之人,“贤能”思想的核心就是人才理论。不同时代背景下的人民对于人才的定义有过种种不同的界定,这些认识反映着人才观念的历史演进。从原始社会的大同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从天下为公到中国梦,在任职用人问题上,“选贤与能”的问题一直都是亘古不变的关键问题。而传统文化中的人才理论则主要是体现在四个方面:(1)人才定位,对于社会历史的重要性;(2)人才标准,德才兼备;(3)人才选用,知人善用;(4)人才考核,循名责实。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历代开明君主和有识之士,都把人才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首要问题。古往今来,但凡有所建树的英雄人物,无不在用人方面留下了千百年来仍为人所称颂的佳话,而这些人之所以千古流芳,也正是由于他们能“唯才是举”,最终能得以“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从三皇五帝到唐宗宋祖,从管仲到萧何,从诸葛亮到曾国藩,从孙中山到毛泽东。中国的贤能思想在历史上起源很早,据称尧、禹、汤、文、武成王、周公都是因为贤能突出而被推选出来的。但凡开创一番丰功伟绩的贤君明主,无不重视人才问题。《诗经·大雅·文王》 “思皇多士,生此王国。王国克生,维周之桢;济济多士,文王以宁”说的是周文王尊贤礼士,贤才济济,所以国势强盛。先秦诸子百家则使得贤能思想更趋于成熟。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 其人亡,则其政息。”汉初道家隐士黄石公提出“治国安家, 得人也。亡国破家, 失人也”的思想,将国家的安定与兴亡直接与人才的得失以及人才的任用联系起来。战国时,堪称贤能思想集大成者的墨子指出: “国有贤良之士众,则国家之治厚;贤良之士寡,则国家之治薄。”将人才的多少与国家兴亡直接挂钩。《吕氏春秋·知度》曰: “绝江者托于船,致远者托于骥,霸王者托于贤。”将贤良之才看作是成就王者霸业必不可少的条件。唐太宗李世民全面研究前人的人才理论与思想,提出了“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的著名论断,这也是当时对于人才重要性的最高概括了。通过对康熙皇帝总结人才问题时指出:“自古选贤任能,为治之大道。”这些论述,从不同的方面揭示了统治安稳、国泰民安皆系于人才的道理。
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子欲善而民意善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上分,必偃”德行能渲染他人,产生辐射效应,教化诱化民众,而且有才就能寻得一官半职,为统治者服务。德才兼备才能使人才发挥最大的社会价值。在古代入仕是最好体现人生价值的方式,不仅可以获得充足的社会生活资料,更多的是可以满足多年寒窗苦读换来的光宗耀祖的虚荣心需求。李世民曾对魏征说:“用得正人,为善者皆勤,误用恶人,不善者竞进。”可见,用什么样人,是关系到吏治民风和政权安危的大事,马虎不得。要拿出合理的选人标准,慎重选用人才。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都将人的德行和才能看作是贤的内容,同时也将“德才兼备”作为衡量人才的标准。
《尚书·咸有一德》中说:“任官惟贤才,左右惟其人。”认为君主选人任官,一定要同时具备贤德和才能两方面。孔子也以“如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骄且吝,其余不足观也”来指明选任官员要德才兼备。墨子在《尚贤上》篇更明确具体指出了贤者的三个标准:第一,要“厚乎德行”;第二,要“辩乎言谈”;第三,要“博乎道术。将”厚乎德行“放在了第一位,可见墨子对于人才的”德“是十分看重的。德为首要,对于辩才和道术的精通居次,要求德才兼备也。明朝刘斌提出选才的标准有三:”一曰德,二曰量,三曰才。“只有三者皆备,才能当大任。司马光曾给德与才下了这样的定义:“夫聪察强毅之谓才, 正直中和之谓德,”“ 才者, 德之资也: 德者, 才之帅也……才德全尽之谓‘圣人’,才德兼亡之谓‘愚人’; 德胜才之谓‘君子’,才胜德之谓‘小人’。”可见德与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德才兼备,德处首位、帅位,而才次之。
但是这个标准也是随着时代的需求来变化的。创业唯才,守成为德。曹操在为统一中国成就一代霸业时就提出“明扬仄陋,唯才是举”的思想,而在掌握政权后连发三次求贤令,又要求“勿拒品行”。这说明在战乱时期用人不可求全责备。要适时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变换用人的策略,改变人才的衡量标准。
古代封建的“亲亲”“尊尊”思想,严重阻碍了人才的选用,任人唯亲给社会埋下了很大的隐患。所以历代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都十分看重人才的选用,并提出了一系列的人才选用的原则:
“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虽在农与工肆之人,又能就举之。”。强调人才选用要不计出身、所从事的职业及其样貌等。孟子更是举例:“舜发于畎亩之中,傅说举于版筑之间,胶鬲举于鱼盐之间,管夷吾举于士,孙叔敖举于海,百里奚举于市”。荀子认为“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意思是说,对于那些贤能有才干的人,要不按等级次序、出身贵贱,毫不犹豫破格使用;对于疲沓无能的人,不要等待片刻立即撤换。
近代改革家和思想家龚自珍在面对封建王朝选用人才的诸多陋习时大声疾呼:“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春秋名士晏子认为:“任人之长,不强其短;任人之工,不强其拙。任人之大略也。”唐代陆贽就明确主张:“人之才行,自昔罕全,苟有所长,必有所短。若录长补短,则天下无不用之人;责短舍长,则天下无不弃之士”。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扬起所长,避起所短。能识别贤士突出的才能,为己所用,为成就一代丰功伟业奠定了坚实良好的基础。
北宋著名文学家、政治家欧阳修在《论任人之体不可疑》札子写到:“凡任人之道,要在不疑。宁可艰于择人,不可轻任而不信。若无贤不肖一例疑之,则人各心阑,谁肯办事?”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一代奸雄曹操一生奉其为用人信条,唐太宗李世民、康熙帝玄烨无不是忠实践行者。君主大胆无疑用人,贤士遇伯乐极力尽忠。而作为君主不但要礼待人才,还要能“置之三本”留住人才。“何为三本?曰:爵位不高,则民不敬也;蓄禄不厚,则民不信也;政令不断,则民不畏也。故古圣王高予之爵,重予之禄,任之以事,断之予令”。要从精神和物质上去选用人才和留住人才。
在传统的人才思想中,领导者不仅重视选拔人才、任用人才,同样注重对人才的考察。
关于考察人才,古人做了很多尝试,也提出了很多先进的理念,也总结出了许多经验和方法。比如姜尚提出的“八征”之法:“一曰问之以言, 以观其辞; 二曰穷之以辞, 以观其变; 三曰与之间谋, 以观其诚; 四曰明白显问, 以观其德; 五曰使之以财,以观其廉;六曰试之以危, 以观其贞; 七曰告之以难, 以观其勇; 八曰醉之以酒,以观其态。八征皆备 , 则贤、不肖别矣。” “六守”之法:“六守者, 富之而观其无犯, 贵之而观其无骄, 付之而观其无转, 使之而观其无隐, 危之而观其无恐, 事之而观其无穷。”以考察人才在仁、义、忠、信、勇、谋六个方面所具备的素质。“凡论人, 通则观其所礼, 贵则观其所进, 富则观其所养 , 听则观其所行, 止则观其所好, 习则观其所言, 穷则观其所不受, 贱则观其所不为。 喜之以验其守, 乐之以验其僻, 怒之以验其节, 惧之以验其特, 哀之以验其人, 苦之以验其志。”中提出要从通过“八观六验”之法,来考察人才。
韩非子说“明主之道取于任,贤于官”对领导的用人之道进行说明,杰出的领导应该录用有才能,有德行的人,让这些人去担任重要职务。法家的“循名责实”是根据下属的职务去追求其应有的功效与业绩,从而考核人才。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对于我国现代的人才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的人才管理要不断创新方法,激励人才的潜力,使人才做出杰出的贡献。《慎子·威德》里有句“得助则成,释助则废。”是指通过众人的力量地能更好地实现目标,失去众人的帮助则什么事也办不成。
“询于众人”是一直在被沿用的察人之法,即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个人的闻见总是有限的, 群众的评判往往能反映人才的真实素质。因此孟子强调“左右皆曰贤, 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 未可也, 国人皆曰贤, 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日不可,勿听, 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 然后去之。”白居易则主张“明主之选将帅也, 访于众,询于人。 若十人爱之, 必十人之将也, 百人悦之, 必百人之将也, 千人悦之, 必千人之将也, 万人伏之, 必万人之将也。”他们都把群众评议, 看作是“察才”的重要依据。
以史为鉴可以明智。传统文化中的“贤能”思想内容丰富,从定位到选任方法都较为全面成熟。通过对传统文化中的贤能思想的研究以及探讨,可以了解到古代先人的智慧结晶,同时更能帮助我们在认识人才,发现人才,选用人才和考察人才,甚至于培养人才等方面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夯实的理论依据,为培养出结合时代特征的新型人才理论打下基础,汲取精华,取其糟粕,一方面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目前的人才制度,增强我国的人才竞争力大有裨益,另一方面会对实现我们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产生直接影响,对于我们长远的繁荣与安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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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宪法相关法的重要方面,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国家机构组织法一般表现为宪法相关条款、专门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和单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立法,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机构组织法与机构改革的关系,在推进机构改革进程中遵循组织法定原则;二要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适时制定相关组织法,提高立法层次并完善相关规定,逐步实现国家机构组织的法定化。
关键词:国家机构组织法/法律地位/渊源形式/健全与完善
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家机构组织法对于加强政权建设、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国家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一般认为,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各类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关 于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等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家机构组织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从各国立法看,多实行严格的“组织法定主义”,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俄罗斯《联邦政府组织法》、日本的《内阁法》和《国家行政组织法》、韩国的《政府组织法》等。
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相关法。它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
孙中山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1]从“宪法”一词的含义看,宪法本身就是“组织”、“结构”或“机构”的意思;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机构是宪法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从宪法的功能看,宪法最主要的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使各类国家机关按法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宪法相关法是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2]而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3]国家机构组织法即属此类。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第八条确定了国家机构组织法定原则,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基本法律的重要方面。
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即有关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在宪法、法律中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主要渊源形式是下列几方面。
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条款,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第一层次的规范。宪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不仅表现为其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法的基本规范,如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更体现为宪法的规定是指导国家机构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主集中制、法治等原则。
专门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即《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此外,还有规范人大代表产生、活动的《选举法》、《代表法》以及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员法》等。[4]
有些单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组织、职权等内容,如《国防法》关于中央军委的职权的条款,《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权等规定,《食品安全法》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等等,也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和《立法法》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根据1982年《宪法》,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但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因此,国务院的组织应由《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权的范围内,对国务院机构的职权,作具体的规定,如1997年《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2006年《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但行政法规还不是严格意义的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尽管它可以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下位法规范。
另外,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一般不能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除非有法律的授权规定。如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会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因此,严格来说,地方性法规也不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但可以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下位法规范。
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列举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具体名称后,有关国务院机构的改革,没有采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方式,而是采取由全国人大及其会作出决定的方式进行。
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不再列举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具体名称,有关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问题,沿袭由全国人大及其会作出决定的方式。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经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会决定。可见,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是以决定的形式而不是通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方式进行的,且只是对每一届国务院机构的调整。因此,全国人大及其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属于决定重大事项或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形式。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下面两种:
一是《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显然,它们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
二是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由于我国依法行政进程起步较晚,行政组织法尚未健全,还没有像有些国家那样制定部门组织法,而是通过“三定规定”界定行政机关职能、设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核定行政机关编制。
; 关于“三定规定”的法律地位,一种说法,认为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5]另外一种说法,认为它是与行政法规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6]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9日印发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这个表述实际上确定了“三定规定”在执法中的地位。
但从严格法律意义上看,“三定规定”虽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具有执行力,但它们不具有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一般属性,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
国家机构组织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国家机构组织法存在一些不足。
国家机构涉及整个国家组织体系,包括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关的纵的系统和横的结合,主要应当通过宪法和宪法相关法予以调整。但现有的国家机构组织法距离建立完备立法框架的要求尚有差距。
除了《宪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外,缺乏有关国家机构具体设置的其他法律。
缺乏中央与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或部门派出机构的法律;已经实施五十多年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也已经废止。
一是宪法或法律缺乏明确规定。1982年宪法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总原则,但缺乏有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法律规范,使有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的划分和调整缺乏严格的依据。
二是上下隶属关系缺乏法律调整。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或者领导”。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例如,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共十一条,其中涉及国务院职权的规定仅有一条,而且这一条只规定了“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而且,国务院机构的法定分类也与国务院机构的实际设置不完全相符。《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有些规定也需要修改。
如《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的规定,已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绝大多数地方已撤销了行政公署和区公所这一级的机关设置。现行的《地方组织法》中仍然保留着这一机关设置的规定,明显与行政区划变更和农村的实际不相符。
如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主要是在1954年制定的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修改的,[7]尽管1983年对两个法进行部分修改,2006年又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修改(这次修改的针对性很强,就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实际上是恢复为1979年时的状态),但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法院、检察院的任务的规定,关于法院、检察院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规定,关于法院、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的规定,关于地方法院、检察院以及专门法院、检察院的规定等,仍不适应需要。
如《国务院组织法》实施了二十八年,有些规定需要完善。7例如,按《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规定,“副、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这与《国务院组织法》中“国务委员受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的表述不一致。
5.国家机构立法尚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的需要和机构改革的要求
例如,《地方组织法》笼统地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上下一般粗”,没有反映不同层级政府职能配置科学化的发展趋势;有些规定涉及政府的管理职能较多,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体现不够;法官、检察官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果没有通过立法加以体现。
国家机构组织法本属于宪法相关法,层次应当比较高,但目前总的来看,国家机构组织立法的层次较低。如对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主要由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规范。“三定规定”基本上适用于一届政府任期内,其相对稳定性、法律强制性性尚待确定。
对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隶属关系和体制等内容,经常采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缺乏有效的监督条款。
另外,目前对党和国家机构间的职能和相互关系,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权力运作机制在执行中有时失之规范。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在国家机构组织、职能、人员编制方面,政策和行政手段还代替着法律的功能。
上述国家机构组织法存在的不足,是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也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按照十七大“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要认真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加快推进国家机构组织的法治化,必须与深化机构改革和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相适应。目前,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机构设置刚提上议程,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如何改革,也正在探索之中,这些在客观上都给国家机构组织法带来一定的难度:机构改革的特点是“变”,变革原有的机构、体制和工作机制;国家机构组织法的特点是“定”,一旦规定下来,各级机构都要一体执行。因此,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国家机构组织法不可能不带有一定的阶段性、过渡性的特点。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大力推进机构改革,不能以不完善的规定抵制改革,另一方面又要符合组织法定原则,不能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搞机构改革。
为此,要科学界定国家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正确处理国家机构组织法与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机构设置,与政府机构改革、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关系,既要坚持国家机构的改革方向,又要为进一步的机构改革留有充分余地;既要保持国家机构组织法的相对稳定性,又要随着机构、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深化和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国家机构组织法。
组织法定原则,要求在科学配置机构职能、合理划分权限、职责基础上,通过制定或修订法律,逐步做到国家机构组织的法定化。
应按照《宪法》关于“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务院组织法》中列举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并规定国务院机构的种类;同时,通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的职责,副、国务委员的职责区分及其与的工作职责关系。[8]
1982年制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的立法规划,应及时启动修改程序,在总结全国人大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全国人大组织法》加以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现行《地方组织法》是将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合并规定的,内容显得庞杂,有些内容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因此应当分别制定《地方人大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
鉴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部分条款已与新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应在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尽快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关于法院、检察院的任务,法院、检察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法院、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等规定。
应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进程,统筹考虑、有序推进立法,逐步出台机构组织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
特别是要在进一步完善“三定规定”的同时,逐步以立法形式对各部门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内设机构以及领导职数等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规范。在制定和实施部门组织单行法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制定部门组织基本法。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政府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行政法规。以后还制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等。这些行政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向“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的目标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1]《〈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9页
[2]笔者认为,宪法不是一个法律部门,而是居于各法律部门之上的国家根本法。关于这一点,请参阅全国人大会领导最近的有关讲话。
[3]参见杨景宇:《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
[4]法学界一般将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当作行政法,而不当作宪法相关法来研究,这实在是一个误解。笔者认为在我国,可以肯定地说,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宪法相关法,宪法学界应取得共识,并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5]《中央编办负责人就国务院部门“三定”工作答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问》,载《人民日报》,2008年7月17日。
[6]《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7]1979年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与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不尽相同。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较少,除了重申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等原有的重要规定以外,还在任务、辩护制度、人民陪审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案纠正等问题上,作了若干补充和修改。而对于《检察院组织法》,主要是在检察院的性质、上下级关系等方面作了较大的修改。参见:彭真《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1979年年6月26日),载《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1页。
[8]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国务院领导就提出要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将国务院机构设置、职能法定化。1999年7月31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但有不同意见认为,宪法规定国务院可以自己决定部门职权划分,如果法定化以后,国务院要改革就要改组织法。最后,修订草案没能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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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鉴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应摒弃严谨的概念化认知路径,而应从客体入手来认知知识产权的概念。同时,除了从与物权比较的角度之外,还应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演变历史及发展趋势等角度全面地认知知识产权的特征。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概念立法宗旨
伴随着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的经济——知识经济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提升,作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和杀手锏的“知识产权”在各国得到了空前的重视。我国也不例外,从三十年多前的闻所未闻,到如今的耳熟能详,“知识产权”已成为时下的时髦词汇。
然而,“知识产权”是什么?这一问题人们似乎并不能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实质上,汉语“知识产权”一语系舶来品,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的意译。“知识产权”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源于17世纪法国大革命时代,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后来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的论证和发展。但从“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诞生至今,不仅在“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称谓上存在着诸多差异,而且有关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也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的是:英国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者柯尼斯(W.R.Cornish)认为,知识产权是保护人类成果的某些优秀表现形式(finer manifestations)的一个法律分支。日本学者中山信弘认为,知识产权是指禁止不正当模仿所保护的信息。具体说来,是人的智力、精神上创作成果的创作物(例如发明与作品)和表现经营上信誉的经营标识(例如商标与商号)的总称。澳大利亚学者达沃豪斯(Drahos)认为,知识产权是“诉讼上的财产权”,即可依法在诉讼中赢得占有而实际尚未占有的财产。我国已故的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另一位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吴汉东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他认为知识产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划分方法,狭义的知识产权仅包括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和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等等。
与学者们的概括式定义不同,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立法则采用列举的方式在阐述什么是知识产权。例如1967年7月14日缔结于斯德哥尔摩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中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其他商业标志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再如1994年4月缔结于马拉加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第一部分第1条也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勾勒出了知识产权的范围,根据该协议,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此可见,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而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立法却也以划定范围的方式来避开直接对知识产权下定义。事实上,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曾有人打算跳出这个圈子(国际条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另辟‘新’路去下定义,结果是最终又回到这个圈子里,改变方式重复了前人所划的范围,只是生造了个别不为人们所接受的‘新概念’,实际上并未辟出任何‘新’路”。笔者认为,这恰好反映了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诚然,作为传播技术和工商业产生和发展的产物的知识产权制度,它与其他的权利制度不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加上它保护的客体之无形性和开放性,使得人们更难以对其作出相对稳定、准确的定义。然而,对此我们无需多虑,因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Unbestimmtheit)是预料之中的事。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能够为相应的法律规则确立比较大的适用范围和裁量空间,法律也因此具备了灵活性。而借助于法律概念的这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将法律适用于新的事实,又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与政治的价值观。”
因此,我们没有必要过于严谨地给知识产权下定义,事实上也是很难做到的,但是基于研究需要,我们应该对知识产权的客体或权利对象有个基本的认识。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创造活动形成的成果和工商业领域中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或成果。知识产权即是基于智力创造活动形成的成果和工商业领域中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或成果而形成的法定权利。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个权利集合,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国际条约所涉及到的各项权利(当然各自的范围有所差异);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是指工(商)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其中,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等,著作权则包括作者权和传播者权(邻接权)等。但不管哪一种划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支柱与核心,在这一点上,各国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对其特征,学者们有诸多论述,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唯一特性是客体的无形性;有的学者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客体的非物质性;还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权利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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